本报讯(特约撰稿人张文举)见钱眼开将集体公款据为己有,一位被乡领导信任的村支书变为有罪之人。日前,怀仁县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怀仁县东山村党支部书记史存仁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法庭经审理查明,1996年4月,时任怀仁县吴家窑镇东山村村委副主任的史存仁,与会计一起以5000元的价格从怀仁电业局修理门市为村里买了一台修理过的变压器,史以发票丢 失为由,使用白条注账报销7500元,11月7日又以发票注账报销5000元,将7500元占为己有。1998年6月30日,王坪煤电集团公司因地下采集造成吴家窑镇东山村28.5亩土地(大部分属耕地)出现裂缝和塌陷,故与东山村村委会签订青苗补偿协议,并先期赔偿42750元,7月27日又给付现金3万元。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的史存仁声称为争取青苗补偿款支出部分费用,从会计手中提取26235元。除公务性支出外,将余额7580元占为己有。1999年1月25日,时任东山村党支部书记的史存仁未征得村民同意,用其子和其妻陈天花之名与东山村委会签订了拍卖葫麻沟50亩荒地的合同书。史未在此地种植就以陈天花之名与王坪煤电集团签订了青苗补偿58035元的协议书,1999年12月,王坪煤电集团将此款转入陈天花账内。
(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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