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授犯罪方法被判有期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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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9日00:32 半岛晨报 | |
晨报讯 (陈向真记者王勇)偷窃有罪,信口雌黄教人偷窃也有罪。日前,大连一男子酒后教人如何在洗浴中心偷窃,结果“学生”如法炮制被抓后,连累“老师”也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 今年2月,在大连市沙河口区莱州街一饭店内,大连人刘某酒后向辽阳人刘孝强传授了到洗浴中心偷窃换衣箱钥匙,盗窃浴客财物的方法。 今年3月6日凌晨,刘孝强窜到沙河口区某浴池休息厅,利用学来的方法,趁浴客熟睡之机,将其换衣箱钥匙盗走,然后打开换衣箱,偷走手机1部,人民币400元。4月17日早晨,刘孝强又窜到中山区一洗浴中心,用同样手段盗窃浴客内有300元现金的钱包1个,手机1部,被抓获后,刘孝强交代了刘某教唆其犯罪的事实。 在法庭上,刘某对公诉机关指证其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有异议,辩称到洗浴中心偷窃的事只是自己喝酒时随便说的,并没存心让刘孝强去盗窃。对此,法院认为,传授犯罪方法罪是行为犯,只要被告故意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至于被告人是否教唆被传授人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成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故意传授刘孝强在洗浴中心盗窃的方法,其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