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银条"宰客"6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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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9日02:37 新闻晨报 | |
晨报讯日前,家住虹口区的汤女士到某大卖场购物,共花费568.75元。回到家后,汤女士仔细查看了收银条,发现某一商品的价格不对,收银条上的价格超出大卖场内商品标牌上的价格。汤女士再次走进这家大卖场,手持收银条将所购商品一一核对,结果发现有5种商品的价格有出入,合计多收65元,她随即向大卖场投诉。 大卖场的负责人在核对后承认汤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并解释说:“这5种商品是特价 尽管如此,汤女士还是心存疑虑,如果没有仔细核对收银条,岂不多花了钱还不知道?这是大卖场故意的还是无意的?于是,汤女士向虹口工商分局咨询。得到回答的是:根据上海市新修订施行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标志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经工商部门了解,该大卖场的行为属内部管理上的失误,不存在故意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大卖场对汤女士投诉的解决方法也是合理的。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购物后一定要核对收银条上的商品价格,这既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是对经营者合法经营的监督。 (记者黄继抗通讯员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