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证据不足 原四川雅安市市长助理夫妇被判无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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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9日10:33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0月9日电据天府早报报道,原四川雅安市市长助理陈长明和其妻张丽琼被控共同受贿一案,历经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3次起诉,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3次审理,近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二被告犯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判决,二被告无罪。 组建公司:出任董事 1993年3月6日至2000年11月,陈长明被任命为雅安市(现雨城区)人民政府市长助理。1994年初,陈所在单位下属企业四川省雅安市川康工业总公司经原市政府授权负责“红房子”工程的开发与招商。陈的同学、成都芳汇贸易公司经理董陆民选中了该项目,并与川康公司共同开发。双方组建了“四川省雅安市汇川置业发展总公司”,董陆民任董事长,陈长明为董事。汇川公司按照程序取得了该项目的开发权,得到市政府公开给予的相关优惠政策。 投资房产:入股分红 1995年6月30日,芳汇公司作为甲方,陈长明之妻张丽琼任董事长且注册资金仅为1万元的雅安市汽车座椅厂作为乙方签订合同。主要内容是:甲方同意在汇川公司拥有的股份中划出六分之一份额定为15万元,由乙方出资入股;乙方向甲方出资的这六分之一股份只作为沿江东路房地产开发项目。当天,张丽琼就以座椅厂名义出具一张借条:借到成都芳汇公司现金7万元投资房地产开发。而座椅厂最后的实际出资为8万元。 1997年10月,陈长明和张丽琼以座椅厂名义要求提前分配红房子项目收益,并由张与董陆民签订了《分配协议书》,约定芳汇公司将“红房子”底层11号商业用房作为结算收益分配给座椅厂,并在适当时间退付座椅厂的8万元入股出资。同年年底,双方又约定将11号商业用房调换为另一处商业用房,增加的面积由座椅厂补差26400元,芳汇公司补座椅厂53600元。1999年1月,陈长明、张丽琼收到董陆民按约支付的53600元,但一直未归还向董陆民借的7万元现金。 终审判决:二人无罪 2002年4月,雅安市雨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陈长明、张丽琼实际出资1万元,却获取了价值25万元的利润,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此后,经过区、市两级法院的3次审理,雅安市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认为本案只有董陆民和二被告人的陈述,双方证言对立,且无其他证据印证。而本案关键在于是被告出资1万元、借7万元还是出资8万元。证人刘德福的证言多次反复,认定实际出资仅1万元的证据不足。因此,本案缺少7万元空股是否成立的证据。(刘将来实习记者赵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