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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毒“二奶”五楼摔下亲生子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9日11:42 法制日报

  慈延年 陆红

  备受关注的今年2月16日发生在江苏省徐州的“恶毒二奶五楼摔下亲生子”一案,日前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三百五十多名市民参加了旁听。法院经过审理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于艳犯故意杀人罪和重婚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吴广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于艳,女,34岁,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被告人吴广玲,男,57岁,安徽省萧县人。检察机关指控,1998年5月间,被告人于艳同有妇之夫、被告人吴广玲相识并姘居。1999年8月21日生下一子后,两被告便以夫妻名义在徐州市区租房共同生活。其间,两人因经济问题多次发生争吵,于艳遂产生报复吴的念头。今年2月16日上午,于艳与吴广玲分手时,两人再次发生争吵。吴广玲租车将两人生活用的物品拉走。于艳一怒之下便携其子至该市段南新村某单元楼的5楼,将其幼子脱下棉衣后从该处摔至楼下,致孩子肝脏破裂、胰尾挫伤、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左硬膜下血肿、右胫腓骨骨折。经警方送医院及时抢救,其子方脱离危险。于艳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艳无视国法,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竟采取从高楼摔下的手段,非法剥夺其无辜幼子生命,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严重。被告人于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吴广玲有配偶还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于艳故意杀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于艳故意杀人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故意杀人、重婚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于艳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吴广玲归案后能够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同时考虑保护其幼子的被抚养权,可对被告人吴广玲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被告人于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吴广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一审判决后,两被告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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