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相帮也要“明算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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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9日12:07 今晚报 | |
俗话说,出门在外,“多个朋友多条路”。随着私营经济不断发展,经济往来日益频繁,朋友之间互相帮忙的事在所难免,可是,好心帮忙也有可能帮出官司来。满腔热情地为朋友跑前跑后,把朋友托付的事情办好了,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到头来自己却被推上法庭成了被告,这类情况并不鲜见。日前河北区人民法院便审理了数起“好心人”当被告的官司。缺张委托书赔欠款 张某数年前经营过布匹生意,并在业务往来中与东北人魏某成为朋友。在魏某的请求下,张某热心地介绍生意上的客户冯某与魏某认识,并为两人牵线搭桥促成生意往来。1999年8月,魏某欲从冯某处购买96匹罗纹布、绒布等等,但因自己身在东北,于是口头委托张某帮忙验货收货。张某替魏某办理了一应事宜,并在提货单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哪成想,货提走了,魏某却迟迟不付清全部货款,不见了人影。在冯某几次索要欠款未果的情况下,好心帮忙的张某接到了一纸传票,他被冯某告上法庭,索要尚拖欠的货款5000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虽称自己是受魏某委托,但在法庭上却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并且提货单上有其的签名,由此确认了张某拖欠冯某货款的事实。 法官支招:案件中的张某虽受朋友之托帮忙,但完全可以让魏某写一份书面委托书明确两人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代理行为以及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有了委托书,那么被告就是魏某而非张某了。少条“附加”条款吃官司 王某与许某之子是朋友,应许某之子的请求,王某介绍许某为一公司运输钢材等大件设备。去年,许某替天津一家公司将一批大型设备从北京运到湖南湘潭,约定运费为4万元,先行给付1万元,其余3万元货到付款。随后,天津公司将10000元预付款交给了许某。然而,其后由于车辆中途出现故障,导致误期,湘潭一方货到后拒付运费,而天津的公司也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其余运费。 都是朋友关系,出现纠纷后王某便从中进行了调解。其后,天津公司又给付许某2.3万元,其余7000元一直未予支付。在许某多次催促索要的情况下,王某书写了一张欠条“今收到运费共计3.3万元,尚欠7000元未还”,王某和许某在欠条上都签了名字。其后,许某手持这张欠条到法院打官司,要求王某偿付尚欠的7000元运费。法庭上,王某提出自己只是出于友情给双方帮忙,也没有收取任何的中介费、好处费,所以许某应找天津公司要运费,而不该找他要钱。但王某却举不出证明许某为天津公司运输货物的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举证不能,且有书写的欠条为证,故判决由王某偿付许某的运费。 法官支招:王某应在许某与天津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时,在有关文字材料中注明自己与这起运输合同的关系,这样,公司的责任就比较明确了,王某也就不会卷进欠款纠纷了。 综合种种案例,法官提醒:帮朋友不妨多个法律“心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