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费照赔违约金照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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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9日12:07 今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王学军通讯员焦光俊刘辰)妇女庞某因经营饭店而和电力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几年后的一天,电力公司用电检查人员发现该饭店的电表存在“倒拨字”现象,于是将庞某告上法庭。虽然庞某辩称已经将饭店租赁给了“第三者”张某,无奈法律无情,法院判决“哑巴吃黄连”的她补交电费、违约金等共计7万多元。 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与被告庞某于19 庭审中,被告庞某表示,她已经将饭店租给了案外的“第三者”张某经营,窃电行为是张某所为,自己已经于事件发生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而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有供用电合同,且已经实际履行,被告庞某应该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是否因“第三者”原因造成违约,并不影响其承担违约责任。依法判决被告庞某一次性支付原告应交电费18000余元以及补交电费3倍的违约使用电费55000余元,案件受理费一并由她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