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送百六万 揽下大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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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9日14:54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邓静坚被判监六年 本报讯记者罗颖、通讯员王燕报道:连相应建筑施工资质都没有取得的工程队竟能承造上海市标志性建筑———东方明珠的室内装饰工程!47岁的广州人邓静坚靠着送出的贿款人民币166.2万元跻身广州市2001年十大行贿人之一,但为此付出6年牢狱的代价。这是记者昨天从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了解到的。 2001年2月10日,邓静坚因涉嫌犯行贿罪被羁押,同日被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同年10月25日,广州市荔湾区检察院指控邓静坚犯行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同年12月8日,荔湾区法院一审判处邓静坚有期徒刑4年。邓静坚提出上诉。2002年12月18日,广州中院作出撤消原判、发回重审的刑事裁定。荔湾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查明,在没有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邓静坚和合伙人李明朗组织工程队,挂靠广东某室内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公司)承揽有关建筑施工工程。1999年5月至2000年春节期间,邓静坚和合伙人李某为承造设计公司转包的上海东方明珠二期国际会议中心(宾馆部分)首层室内装饰工程以及为取得工程款的划拨、工程的顺利验收等的便利,邓静坚先后向设计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张维浩和设计公司质安部、工程部副经理兼上海国际会议中心工程项目部副经理吴峻伟两人共行贿100万元;此外,邓静坚还另外向张维浩行贿1万元、向吴峻伟行贿64万元以及向设计公司工程部、质安部经理兼上海国际会议中心工程项目部经理陈应鑫行贿1.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指控邓静坚行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邓静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没有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组织工程队从事建筑活动,并为承造上海东方明珠二期国际会议中心首层室内装饰工程以及为得到工程方面的便利,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张维浩、吴峻伟、陈应鑫合共166.2万元贿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据此,荔湾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行贿罪判处邓静坚有期徒刑6年,追缴邓静坚的违法所得20万元。(日京/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