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贼命丧店主镰刀下——— 该不该偿命?(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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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9日15:00 沈阳晚报 | |||
[案例回顾]1999年8月,张升志从葫芦岛市建仓县搬到了新民市胡台镇前胡台村。种马奶葡萄。两年后,靠种马奶葡萄,张升志的家庭收入渐渐有了起色。2001年,张升志又开了一家小卖店,2002年9月25日23时间许,张升志和妻子正在睡梦中,忽然听到自家小卖店门前有挖砖的声音。想起一个多月前小卖店曾被人挖洞,损失1000多元现金和很多物品的事情,张升志从屋里摸了一把镰刀,从窗户跳到屋外。张升志跑到小卖店一看,发现墙角处被直接挖开了个大洞,张升志转身发现,一个黑影从自家的草莓大棚里往西跑去。“站住!”张升志提着镰刀追了上去。二人还有一米的距离远时,前面疯狂逃跑的人突然用手捂住脸,另一只手拿着螺丝刀向张升志划拉,张升志举起镰刀砍向对方的左背部,对方“哎呀”一声带伤逃跑了。随后,张升志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并告知派出所自家小卖店墙砖被挖及自己砍了小偷儿一刀的事实。五天后,在张升志家小卖店西侧的稻田地里,人们发现了盗贼姜德喜的尸体,死亡原因是“肺破裂血气胸”。两级法院均判被告有罪 张升志被警方刑事拘留后,2003年3月12日,新民市人民检察院向新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升志犯故意伤害罪。5月30日,新民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升志无视国法,在追赶窃贼时用刀伤其身体,致其死亡,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鉴于张升志有自首情节,判决被告人张升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张升志不服判决,以其没有犯故意伤害罪,自身行为是正当防为由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张升志在追赶窃贼时,用刀伤及对方身体,致其死亡,张升志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张升志所提其没有犯故意伤害罪,其行为是正当防为的上诉理由及正当防不应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沈阳中院子查实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沈阳中远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张升志的行为如何界定? 张升志一贯表现良好,在乡亲中人缘很好,从来没有前科劣迹。张升志所在的乡村经常有盗窃现象发生,个体的小卖店差不多都被挖墙砖盗过。张升志的案子在当地引起很大震动,从案发到现在一直都没有盗窃案件发生,村民们都认为是张升志换来了一方太平,村主任还代表村委会给司法机关写信,请求将张升志无罪释放,60多名村民在信件末尾署联。 辽宁公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高志成认为,张升志的行为不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构成的犯罪。在该案中,张升志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是盗贼持械首先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显然,张升志的行为与破坏社会治安的有准备故意伤害犯罪的性质不同。 高律师还认为张升志的行为有防卫情节,其带着镰刀是为了护身,使用镰刀是因为窃贼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在前。同时张升志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当遭到对方攻击时,其只砍了盗贼一刀,盗贼逃跑时,张升志也未实施追击,至于后果张并不清楚。张升志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当盗贼持械进攻张时,盗贼的行为应为抢劫,张的行为是针对抢劫犯罪实行的。即使定罪,也只能是过失致人死亡,同时有自首情节,建议免除、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的宋建华律师对张升志的行为则表示了不同的看法。宋律师认为窃贼逃跑在先,张升志可以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他却实施了追赶。由于案发时间在半夜,张升志无法看清对方手里有无凶器,却持械砍向窃贼,其行为属于间接放任对方死亡结果的发生。正当防卫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抢劫、强奸等暴力行为,受害人的人身权利造成威胁时,为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不受侵害而实施的防护自卫行为。窃贼逃离作案现场,对张升志的生命安全不构成威胁,但其追赶后又动刀伤人,其行为构成了犯罪。因此,原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