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出境可带多少外币?是否需要办证?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9日15:00 沈阳晚报 | |
和平区张先生:我最近要到国外看读书的孩子,请问最多可带多少外币? 答:据了解,原定于10月1日起执行的《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已于9月中旬起在我市提前开始执行。根据有关规定,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内(含5000美元)的,不需要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但如金额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的,应向银行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下岗再就业人员税收政策是否放宽? 铁西区魏先生:我是从企业下岗的再就业人员,据说国家又出台了税收优惠放宽的政策,请问具体是什么内容? 答:最近,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补充通知,进一步放宽个人和企业享受的再就业税收政策。 据了解,原来政策规定,优惠期限最长截止到2005年底。现在明确,凡是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优惠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都可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政策,直至期满为止。 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不付给养父母生活费,是否合法? 大东区郭女士:养子是3岁时,被我们夫妇收养的,现已26岁。他3年前参加工作,每月收入千余元,每月向我们提供300元生活费。可是自今年初,他知道自己是我们收养的后,便和我们解除了收养关系,不再给我们提供生活费。我们夫妇年老体弱,他不付生活费,使我们生活十分困难,请问我们是否可依法要求他付一定的生活费? 答:俗话说:“受人点滴之恩,当涌泉相报”。从小被收养,其养父母之艰辛可以想到,解除收养关系,不付予生活费法理难容。 我国《收养法》第31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建议你们和养子商谈,如他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你们可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离婚后丈夫不付子女抚养费,如何讨要? 皇姑区吴女士:我和丈夫去年离婚,孩子由我抚养,他每月给抚养费。可是今年5月后,他以种种理由拒付抚养费,我应怎样讨要?如他拒付,到哪个法院去告他? 答:根据原来离婚时法院裁定,男方应付孩子抚养费,男方则应按规定履行。如他不支付抚养费,可到原宣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如果男方确实因下岗等原因没有支付能力的,双方通过协商,可提出适当降低抚养费的金额。 政策法规咨询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