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错账号的钱就这样泡汤了?(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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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9日15:00 沈阳晚报 | |||||
四川隆昌县一位叫聂品的老板在给生意伙伴———江苏省海安人秦延生汇款时,将对方账号的末尾三位数“614”汇成了“416”。发现这一错误后,当事人首先找到了建行四川省分行客户服务中心,银行随即查到了客户资料并派出存储人员上门找寻。可是,此人早已搬家,所留的电话也是空号。银行表示他们该尽的义务已完成,无法再提供更大的帮助。秦延生希望银行能将这位陌生收款人的地址和电话号码告诉他,但银行的人员说,按照《银行储蓄法》和银行的客户保密制度,他们不能够将对方的资料进行透露。 无奈之下,秦延生只好找到了成都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举报中心要求立案。但举报中心民警说:“此案既不是刑事案件,又不是治安案件,不能构成犯罪!” 秦延生想要提起诉讼,如果状告银行,银行有抗辩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储蓄条例》,他们不提供储户资料有理;想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那位错收了汇款的陌生人告上法庭,但找不到这位储户;想状告储蓄账号吧,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看见“被告”栏写着“阿拉伯数字”时,当即表示“不予受理”。 经过几番周折四处求助无果之后,无奈的当事人只得打消了追回因输错账号而错汇出的5000元钱的念头。 他利用银行ATM机给朋友汇款时,因为输错了账号把5000元钱汇给了陌生人。于是,他找到银行,银行却称按保密原则不能提供不当得利者的资料;于是,他又找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称不涉及犯罪,警方不能介入调查;没办法,他又找到了法院,法院以“不符合立案”基本条件为由不予立案…… [专家解析]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有理 针对本案中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一事,西南政法大学副研究员王玉宝认为,公安机关不予以立案,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公安机关它的管辖范围是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本案显然不是一个刑事案件,也不是一个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可以给有困难的人民群众提供合理的帮助,但是帮助不等于立案。 法院不予立案有理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王斌称,这涉及到法院和其它有关国家机关管辖民事案件的范围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有一条就是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就是指被告姓什么,他的性别、工作单位、住址,都必须清楚;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因为被告人被原告告了以后,法院要去给他送达诉状副本,那么才便于被告去应诉,人民法院才有审理案件的对象。而此案中被告却是银行储蓄账号,所以法院有理由不立案。银行管理制度不健全西南政法大学副研究员王玉宝称,此事件的关键所在是目前银行的制度不太健全。银行的管理制度注重了保护储户的个人隐私和银行的商业秘密,但是就削弱了对储户安全交易的保护这个问题。对金融机构这类服务机构而言,它应当从实现更完美的服务功能这个角度深刻的思考它的管理制度。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王斌称,银行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当然要为储户保密,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银行对于储户的个人资料是要保密的,是不允许任何个人、团体、机关来查询、划拨、冻结,除法定规定的机关除外。这个无可厚非,但是对于在银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由于储户个人的失误,造成了汇款出错,银行应该采取一些救济途径来帮助受损的人挽回他们的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