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9日15:49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讯(记者王履臻)以往格式合同条款一直由商家单方制定,对处在相对弱势的消费者来说,或者接受,或者走开,有“店大欺客”之嫌。“十一”后开始实施的《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将格式合同处于执法部门和消费者的双重监督之下,对此,有关专家进行了详解。 格式条款合同应备案 为监督和制约具有独占地位和垄断地位的经营者,《条例》规定房屋买卖,物业管理,旅游,供电、水、气、热,邮政,电信,有线电视,消费贷款和人身、财产保险,经营性教育,医疗及省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等,在拟定文本之日起30日内,经营者应将文本报工商部门备案。工商部门将对备案的合同文本建立公开查阅制度,向社会提供无偿查询服务。 下列内容不得列入合同 据《条例》规定,下列有损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内容不得列入合同文本: 不得免除或部分免除经营者造成消费者死亡或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经营者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消费者财产损失而当负的赔偿责任,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合同基本义务,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负有保修、更换、退货责任; 不得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终止合同和对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权利,不得规定消费者支付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 不得规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不得规定消费者对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受到的损害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不得规定经营者单方面享有对合同的解释权,不得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对违规者可依法处罚 《条例》实行后,消费者认为格式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申诉、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条例》规定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举报。 对经营者违反《条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整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