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不出蒙冤的表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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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0日02:39 新闻晨报 | |
与陆地上车辆碰撞不同,船舶发生碰撞后,由于水流、惯性、船舶沉没等原因,碰撞现场往往不易保留,这给碰撞责任的划分带来困难。但法官根据种种蛛丝马迹,还是拨开了谜团。 2000年10月12日晚22时,江苏渔民赵某驾驶“苏海门渔03016”号在江苏吕四渔场作业,突然被一艘走锚船撞到右船艏部,走锚船的锚绳套住了渔船的桅杆,两船紧紧地贴在一起 为了查找肇事船只,赵某多次奔走于东海渔监、象山渔监及象山渔业码头,在初步确认“浙象渔运055”号是肇事船后,赵某于2001年9月将肇事船的所有人林、许、卢、丁、杨5人告上了上海海事法院,要求赔偿船舶、工具、鱼货、生活用品等共计88万余元。 法官接受此案后,立即感到这是一起棘手的案件。因为,通常船舶发生碰撞后,海事部门会从当事船舶上搜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而此案却没有海事部门的材料,赵某也拿不出直接的证据,更不要说分清责任了。 果然,林某等五人对赵某的指控矢口否认,庭审难以进行。为此法官奔赴江苏吕四、浙江象山等地广泛调查。发现了“浙象渔运055”船的可疑之处:一、事发当时在吕四渔场;二、符合肇事船外观特征;三、该船的锚绳在事发后被更换;四、该船单单在左船艏碰撞部位用油漆修补过。 以上种种痕迹表明,“浙象渔运055”就是肇事船。同时法官还注意到,在整个审理过程中,5名被告面对赵某近90万元的赔偿诉讼丝毫没有流露出被冤枉的任何情绪。 据此,法官作出判断,“浙象渔运055”船就是肇事船。因5名被告对撞船持否认态度,又因两船相撞的真相难以查明,所以根据相关法规,作平均负赔偿责任处理。 日前,上海海事法院的法官作出判决,判令5名被告赔偿赵某经济损失15万余元。 晨报记者黄继抗通讯员刘怡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