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爱她 害人害己(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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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0日05:25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1999年6月,35岁的杨林芳组建了成都市里程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她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不久,便面临资金周转困难。无奈之下,杨林芳只好求助于十分疼爱自己的姐姐杨林玉。杨林玉当时正担任四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一分厂的工会主席及出纳。不久,杨林玉先后两次向妹妹支付现金共5.5万元。2001年,杨林玉又以单位的名义向妹妹的公司转账8万元。2001年11月,成都警方对杨林芳予以刑事拘留。几个月后,杨林玉也落入法网。 成华区检察院指控,1999年至2001年期间,被告人杨林玉利用职务之便,将21万元公款陆续用于妹妹杨林芳开办的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两姐妹的行为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妹妹极力为姐姐开脱 昨日上午11时许,成华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法庭调查中,姐姐杨林玉如实交代,她确实将5.5万元现金和8万元转账支票交给了杨林芳经营的公司,而这些钱都是工会的公款。 随后,法警将杨林玉带下法庭,将杨林芳带上法庭。不料,杨林芳竟极力为姐姐开脱,“现金和支票都是别人给我的,根本没有过姐姐的手。”法庭内所有的人都刚刚听到她姐姐的交代,谁都明白她的说法不是事实。旁听席上有人笑了,而杨林芳的辩护人则急忙提醒她“要如实向法庭陈述”。随着调查的进一步深入,杨林芳才承认,钱和支票的确是从姐姐手中拿的。焦点:究竟挪用了多少钱? 辩论时,姐妹俩的辩护人都认为,检察机关指控二人犯有挪用资金罪的罪名成立,请求法庭从轻处理。控辩双方围绕“挪用资金的数额”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公诉人称,根据相关部门查账的情况及一系列证据可以清楚地反映,二人挪用公款确为21万元。杨林玉的辩护人则辩称,姐妹俩向司法机关的供述都一致表明涉案款项只有3笔:8万元转账和两笔现金共5.5万元,虽然工会还有几万元不能说明去处,但不能以此认定就是为杨林玉所挪用。杨林芳的辩护人却认为,8万元转账是通过单位向单位转账,依法不能看作是为杨林芳所挪用,杨林芳实际挪用的资金应为5.5万元。 庭审持续到下午3时过,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成华法 本报记者黄庆锋 摄影黎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