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如何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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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0日08:21 大连日报 | |
郭义海国庆期间,好多店家都在搞促销。走进商店,各个特卖区的广告甚为抢眼,“消费多少再送给一定价值的抵用券”;走进饭店,大堂里的海报也是令人动心,什么午餐晚餐打多少折,打特价的某一款菜某一种酒便宜得让人吃惊等。那么这些好事真就降临到消费者的头上了吗?未必!的确,在这些活动中能产生少量的幸运者,但大多消费者去“抓落实”时才发现“便宜”没那么好捡。 肯定会有人为此不服气,也许会有人要同店家理论一番,那没关系,活动举办方的店家常常是胸有成竹地对你说,你仔细瞧瞧告示上那行小字———“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还有的店家是这样注明的:“本店对促销活动细节有做临时更改之最终决定权”。大多数消费者在看到这样“强有力”的字眼后,往往会目瞪口呆或一时语塞。在这里,最终解释成了最终裁决,消费者在其中似乎只能是弱者。 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解释条款有时会误导消费者盲目消费,往往只约定消费者的义务,却把回旋的余地留给自己,实质是一种“霸王条款”。然而,在我们的生活里远不止这一种店堂告示类型的行为,与这种做法本质类似的现象比比皆是,利用各种手法钻空子、迷惑消费者的事情不是时有发生吗?很多吃了哑巴亏的消费者由于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之甚少,会被“霸王条款”蒙住,不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一纸店堂告示还真就成了“有效”的一家之言。 那么,“最终解释权”到底应该如何解释?经营者的这个“最终解释权”是否有法律效力?带着这个问题,笔者咨询了一些专业人士,并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查到了足以让我们扬眉吐气的条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当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要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笔者认为以下几方面应该引起重视。一是要保护那些实实在在的优惠和有奖酬宾活动,搞好正常的商业促销,我们不是有公证部门和工商部门吗?凡是搞此类活动的,都应纳入我们的管理范围之内,决不允许用花言巧语去做坑害消费者的文字游戏。二是对经营者来说,心术应放正,用诚实劳动换取良好的商业信誉,因为你可能在某一时间欺骗了一部分人,但你不可能永远欺骗所有的人。三是消费者要树立正确务实的消费观念,不轻信不盲从,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