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窄状告规划局 法院认定无资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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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0日10:50 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10月9日讯(记者 董震) 章丘市三住户起诉当地规划局,认为门前的路应该为8米,由于规划部门违反规定颁布临建证,使开发商“占路”建了配套房。近日,济南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道路属于公共设施,三住户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据此维持了章丘市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三住户的上诉。 原告赵刚等三住户住在章丘市明水明泉小区塘子开发小区,在他们的住房前有一条道 被告章丘市规划局辩称,他们颁发的临建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审理认为,道路属于公共设施,三住户无权请求章丘市规划局将道路规划为8米。开发商在自己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设配套房,未对三住户的通行、采光等相邻权产生影响,也未侵犯三住户的合法权益,因此三住户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