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已解除彩礼需返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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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0日11:09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 |
日前,当涂县法院审结一起因解除婚约关系返还财物的案件,判决被告章某返还原告袁某5000元。 男青年袁某与章某均系当涂县新博镇人,2001年12月8日经人介绍相识,双方恋爱期间,袁某先后给与章某彩礼18740元。2002年11月,双方准备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经婚检查出章某患有医学上不适合结婚的传染病。此后两人感情逐渐疏远,双方为彩礼问题不能协商一 在庭审中章某承认接受彩礼18740元,认为按照农村习俗,订婚后若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不仅不返还已接受的彩礼,而且还应向男方索要“青春损失费”。因此不同意退还彩礼,并要求袁某支付3000元“青春损失费”。 法庭审理后认为,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解除婚约,应予支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返还彩礼数额。被告坚持要求给付“青春损失费”作为补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王益志尹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