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担保合同需注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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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0日11:09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 |
担保是在银行借贷、商品交易、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采用的一种必要的措施和手段。由于人们对担保方式缺乏了解,常常会导致一些经济纠纷产生。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订立担保合同要注意以下事项: 人情担保风险大。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少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等到被担保人无力偿还,须负连带责任时,悔之已晚。 领导干预担保要慎重。这种担保违背自愿原则,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不是由当事人商定,而是在某些领导用行政命令或干预的情况下设定,很容易产生纠纷。 贿赂担保碰不得。这种担保往往通过送钱财或礼物来订立担保合同,往往以貌似合法的手段掩盖非法的目的,社会危害性大。 无知担保不值得。有人对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作审查,对担保范围、责任期限、责任方式也没有约定明确,便盲目签字盖章办手续,还说:“反正谁贷款谁自己还,担保人只不过出个手续,盖个章而已。”可等出了问题,担保人才知道需要负连带责任。 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有资格作为担保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学校、医院等不能作为担保人,如果这些国家机关,或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做担保人,因不合主体资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就达不到担保的目的,这点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应多加注意。 (张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