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跳槽 商业秘密献新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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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0日11:34 沈阳今报 | |
记者房立 核心提示 公司经理预谋跳槽,利用自己是经理的便利,将非法从公司获得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披露出去,给公司造成了1441.2万元的经济损失。昨天,记者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的经理犯有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经理和侵权公司赔偿原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 案情回顾 泄露价值千万的信息 1990年,外商独资公司沈阳天荣辐照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荣公司)成立,这是一家集科研、开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企业。1991年,天荣公司聘请专家和专业科技人员,投入千万元,利用核技术,开发出光缆、电缆行业应用的超级吸水材料———阻水带,它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和较高的利润。在1997年7月,天荣公司在管理手册中作出保密规定,要求保守公司技术秘密。但百密一疏,天荣公司的一名经理竟为私利,将此技术泄露给他人。 李英杰原本在泰国乐园任保卫部经理,后来调到天荣生产部门,先后任生产部经理和质检部经理。在他任质检部经理时,因与天荣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发生矛盾,他就开始动脑筋,想利用自己掌握的产品配方和技术“卖主求荣”,到其他单位谋职。从此,李英杰便有意探听产品的新配方及货源情报等。 就在李英杰积极做跳槽准备时,原天荣公司供货商、沈阳中天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老板看中了阻水带系列产品的广阔市场,想自己生产,于是找到了李英杰。2000年7月18日,李英杰在与天荣公司的劳动合同期内,带着技术离开天荣公司。 2000年7月28日,中天进行产品注册。在李的指导和参与下,中天公司很快就生产出了和天荣公司同样质量的阻水带系列产品,给天荣公司造成了1441.2万元的经济损失。 追讨家贼 天荣公司索赔150万 天荣公司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天公司和李英杰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2001年7月30日,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英杰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在审理案件的民事部分时,中天公司没有出庭。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英杰的行为已构成侵害商业秘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天公司在明知李英杰掌握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天荣公司的商业秘密,但为了达到其获取更大利益的目的,仍非法使用属于天荣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依此技术生产出产品,以低于天荣公司产品的价格销售给天荣的原客户,给天荣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其主观存在过错,已构成了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判决李英杰和中天公司停止侵害,不得再行披露、使用或披露给他人使用天荣公司尚未公开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李英杰、中天公司赔偿天荣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 接到判决后,中天公司和李英杰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说法 堵住商业秘密的七个出口 辽宁华辰律师事务所彭绍群律师说,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泄露商业秘密案件也日益增多。目前,商业秘密泄露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人才流动泄露商业秘密。人才流动是企业内部泄露商业秘密的重要途径。当前社会上发生的商业秘密侵权案,绝大多数都是因为人才跳槽引起的,这些人有的是掌握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他们一旦为其他单位服务,往往会泄露原企业的商业秘密。第二,兼职工作泄露商业秘密。一些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干部、工程师、技术人员在外单位兼职工作或从事第二职业,利用自己的一技之长,进行有偿服务,会造成泄露原企业的商业秘密。第三,为了私利泄露商业秘密。一些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为了个人私利或子女私利,故意泄露本企业、单位的商业秘密,这种事件屡有发生。第四,接待参观泄露商业秘密。有的企业在接待外单位参观时,缺乏警惕性,没有做到内外有别,或急于谈判成功,过分热情接待对方,造成商业秘密被泄露。第五,离退休职工被另一个单位聘用,泄露商业秘密。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离退休后,被其他企业和单位聘用,利用自己掌握的技术从中牟取私利。第六,企业内部职工保密观念淡薄。企业内部职工泄露商业秘密的比例比较大,有的职工保密意识不强,过失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第七,发表学术论文,做产品介绍,泄露商业秘密。 为了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企业可以根据泄露的途径制定相关措施,就能够寻求到司法的保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