歹徒生命权受法律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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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0日11:34 沈阳今报 | |
王鹏昨天,今报报道了一伙歹徒当街砍人后逃跑,结果一名歹徒在横穿马路时被车撞死一事。对此,许多读者问:“歹徒砍人,砍人后被车撞死,在此事中歹徒和司机是否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因此,虽然这名歹 歹徒的生命健康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和法定事由不受侵犯。从本案发生当时的现场情况看,歹徒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突然从肇事车旁边行驶的轿车车头前蹿到肇事车前面,导致该车躲闪不及将歹徒撞倒。因此,司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并无过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这不等于说司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种归责原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无过错责任,即在从事上述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时,无论致害人有没有过错,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就要对受害人予以赔偿,交通事故就属于这种情况。故在本案中,肇事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其没有过错,可减轻其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