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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万酬金换刑“58年”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0日11:34 沈阳今报

  记者房立今报讯曾震惊一时的南塔鞋城血案,昨天,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根据案犯刘某的交代,他是为了两万元酬劳,才行凶砍人的,法院判处四名案犯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他们有期徒刑15年、14年、14年、15年。

  “打抱不平”南塔砍人

  在法庭审理时,除了魏某,其他的案犯都对自己做了无罪辩护,但法院在审理后认定了王某等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根据他们的供述,血案起因于两万元“酬劳”。

  1995年秋天,李某(另案处理)对刘某、赵某和魏某说:“李强(化名)和我抢一条运输线,你们收拾他一下。”并给刘某拿了两万元。魏某找到王某(在逃)说:“有个做买卖的和我们有仇,要找几个人砍他,我们已经有两人了,你再找两人。”王某表示同意,并找到高某帮忙。同年9月16日,魏某、王某、高某、闫某(在逃)四人来到李强的货运站附近,魏某留在一辆出租车里等着,其他三人进到李强的货运站内。闫某拿着一把大菜刀,高某拿着砍肉刀,王某拿着一个马桶式的兜子,王某进屋后对工人们说:“谁也别动,谁动就崩了谁。”于是,他们将屋内正在休息的刘某砍伤,然后去了魏某家。魏某对王某说:“过段时间,要是给钱,就给你送去。”事后,相关人分到了赃款。

  法庭翻供不予采纳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刘、赵、魏、高四名案犯都有案底。其中高某是刑满释放后三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其他三人均因违法犯罪受到过司法机关的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的证据和被告在侦查期间做的供述,足以证明刘、赵、高积极参与预谋、策划,并实施对李强的伤害犯罪。在法庭上,他们称在侦查期间遭受刑讯逼供,承认犯罪的供述缺乏真实性。法院认为,四名被告是因涉嫌其他案件时,在接受公安机关审查过程中对伤害李强的事实进行主动供述的,他们对自己的无罪辩护没有证据证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的翻供,只能说明他们认罪态度恶劣,对他们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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