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跳槽”泄密企业损失千万 泄密者被判3年,用人单位一同赔偿150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0日11:39 沈阳晚报 | |
沈阳一外资企业耗时10年,投入近千万资金开发研制的产品技术配方和生产工艺,被跳槽的员工带到竞争对手企业,对方依据此技术生产出同类产品,使拥有专利的企业蒙受了14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10月9日,记者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此案已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泄密者有期徒刑3年,使用专利人技术的公司和泄密人停止侵害,同时赔偿 1991年天荣公司开始研制阻水带系列产品,2000年6月,该系列产品通过了沈阳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生产工艺及配方等属权利人天荣公司专有。 1997年7月,天荣公司在公司管理手册中作了保密规定,包括阻水带系列产品的技术等均属公司技术秘密,要求员工保守。公司生产部经理李某,掌握了阻水带系列产品的工艺配方及生产技术。2000年7月18日,李某向公司辞职。 2000年7月28日,沈阳中天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注册成立。李某将天荣公司独立设计制造的生产设备构造、工艺等向中天公司进行讲解说明并绘制草图;利用套取的天荣公司的货源情报,为中天公司采购天荣公司产品配方中的原料。在李某的指导参与下,中天公司生产出与天荣公司同质阻水带系列产品,并向天荣公司的用户进行销售。 经沈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天荣公司直接和间接经济实际损失达1400余万元。天荣公司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天公司、李某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被告李某已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中天公司明知李某获取的技术和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为获取利益仍非法使用,也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2001年年底,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同时判决被告李某和中天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被告李某和中天公司赔偿天荣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 李某和中天公司上诉。沈阳中院于2002年年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03年5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本报记者王野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