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信箱:女员工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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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0日15:07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东莞的黄老板来信说他们公司有很多女员工,他了解到国家规定女员工有一些特殊劳动保护,但不清楚到底有多少,有哪些内容,因此当女员工提出各种休假及岗位调动的理由时,他搞不准哪些该批准,哪些可以另行处理。 记者查找了我国《劳动法》的一些规定,综合整理了法律界人士的意见,列出以下有关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中应该注意的内容。 我国《劳动法》第58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就业和报酬: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一般禁忌从事的劳动:禁止用人单位安排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具体包括: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6、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三、“四期”禁忌从事的劳动:1、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II级以上的作业)、低温(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和《体力劳动强度》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①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已内酰胺、氧丁二烯、氯化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②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物及烯雌酚生产的行为;③作业场所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④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的作业;⑤《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劳动强度的作业;⑥伴有全身强烈振动如风砧、捣固机、锻造以及拖拉机驾驶等的作业;⑦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⑧《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妇女,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3、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4、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劳动(包括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中①至⑤项的作业,以及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哺乳时间算劳动时间。 女员工依法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钟哲平 汪来超)(晓健/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