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识法: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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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0日15:55 汉网-武汉晨报 | |
普通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因与特别程序、简易程序相对而得名。第一审程序是全部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简易程序——是指较之通常为第一审程序更为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为普通程序的简化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即:(1)原告人可以口头起诉。(2)可以用简便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三者区别 (1)适用的对象不同。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一般的民事、经济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而特别程序则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某些特定类型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2)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一般都不存在民事权益的争议;而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案件的诉讼,往往是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要求法院作出判定。(3)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一般不存在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而只有申请人,程序的开始也是由申请人的申请导致的;而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必须有明确的原告、被告。(4)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无权上诉;而普通民事案件,一律实行两审终审制;(5)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不需交纳诉讼费用。(来源:武汉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