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由于11名记者收受矿主贿赂的丑闻被曝光,山西繁峙“6·22”矿难近期又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此案中矿主已承认的行贿额近50万元。这些钱能不能彻底解决这个金矿的安全问题,我不是专家,不敢妄言;这些钱能不能改善这个金矿的安全问题,我不必是专家,也敢给予肯定的回答。矿主们为什么宁愿冒矿难的风险,就是不肯给矿工更大的安全保障呢?显然是在矿主们看来,行贿的收益必定大于甚至远远大于安全的收益。 从相关报道看,矿主用于行贿的50万元中,除给记者的10万元是在事发之后外,其余40万元都是在事发前送出的。这40万元的收益如何呢?“义兴寨金矿矿长杨林河,违反矿产资源法等规定,擅自与不具备任何资质的殷三签订委托探矿协议,还非法转让了部分采矿权,未对被委托方实施有效的安全监管,以包代管”;矿主“还得到繁峙县黄金开发服务中心主任韩跃伟、副主任兼义兴寨管理站站长郭福恩等人的支持。县政府调研员、县黄金开发服务领导组副组长张建国等人参与研究了委托探矿协议的签订”;“原繁峙县县长王彦平支持殷三等人与义兴寨金矿矿长杨林河就承包0#脉问题进行协商,批示同意通过‘委托探矿’方式将0#脉承包给殷三进行开采,导致非法采矿扩大化;在组织事故前期调查中,未就保护现场、控制犯罪嫌疑人作出有效部署,并安排向记者送金元宝”(新华网综合报道)。这种“事前、事中、事后”的一条龙“服务”,显然比保证矿工的安全更划算,而且这种“服务”还几乎有效地遮蔽了事实真相。 况且,就算矿主将行贿作为安全的机会成本,使矿山安全状况得以较大改善,但一旦情况相反的矿山发生事故,在一纸“关闭全省(或全市、全县)小×矿”的行政命令下———这种事情并不罕见,他们也很难被区别对待。通过此案揭示出来的极为周密的贿赂安排,不难看出事实上矿工的安全已经成为腐败的“机会成本”,也可以说,二者之间已经具有了“替代性”。如果我们需要矿工的安全,那么就必须严厉打击腐败,有效遏制公权私用。否则,就不要再惦记矿工们了———由于腐败分子对有限资源的争夺,由于贿赂可以为经营者带来更为可观的收益(从此案以及已往矿难看,其现实收益与预期收益,应当大于已经见过的死难者通常人均两三万元的赔偿额之和),在有限资源的配置中,安全被忽视势将难以避免,居于明显弱势地位的矿工也将不会有真正的可以信赖的安全。据《南方都市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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