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统一零售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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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1日01:38 石狮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昨日下午从市经济局物价股了解到,将于10月15日起执行的《福建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原则上同一市、县应统一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基准价格。 该办法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制订和调整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零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并对价格的执行情况 钢瓶检测费计入经营成本,零售瓶装液化石油气时不再另外向用户收取。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送气到户费用,可以在零售价外另行收取。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企业应根据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订的零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制订具体零售价格,上下浮动幅度范围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价格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制订或调整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经营者不得有实际执行价格超过政府指导价、擅自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等行为,违者将受处罚。(记者兰良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