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被告 追究法官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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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1日04:27 齐鲁晚报 | |
高法要求11月前把超审限刑事案件清理完毕 据新华社北京10月10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10日再次部署清理超审限刑事案件工作,要求全国法院进一步提高对清理超审限案件和杜绝刑事案件被告人超期羁押现象的认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11月前全面完成清理超审限刑事案件任务,并要求今后彻底杜绝超审限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案件的审理期限,是法律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最基本的时间要求,其目的在于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司法效率,使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获得公正裁判。因此,案件审限既是对司法活动的时间性规范,也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获得及时保障和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要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案件质量,不断提高审判效率。要依法惩罚犯罪,依法保障人权,做到“有罪判刑,无罪放人”。肖扬对这八个字进行阐释: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都应当按照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去认定,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对于违反审限制度规定,造成案件超审限,导致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和《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