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立法将更贴近市民 公民可申请出席听证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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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1日09:01 东南快报 | |
本报讯昨日,记者从福州市人大常委会获悉,《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福州市的立法将更贴近市民、走向大众。 《办法》规定了四种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形: 对立法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法规案的内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重 听证人是立法听证会的主要参与者,《办法》规定,常委会组织的听证会,听政人不得少于五人。为了使听证会的陈述人有一定的代表性,又能使听证会开得起来,听证机构按照不同观点的各方人数基本相当的原则,合理确定陈述人,陈述人的人数一般不少于十人,最多不超过二十人。 为了保证听证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使听证会所反映的情况和意见比较客观,《办法》把听证程序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听证会准备阶段、召开听证会阶段和听证会后阶段。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二十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和陈述人、旁听人员报名事项等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作为陈述人出席听证会,并表明所持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机构提出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构确定。陈述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围绕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陈述观点和理由,回答听证人的询问,并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各方陈述人可以就主要事项及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