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学生将享受助学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1日09:07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讯 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的部分贫困学生,将获得政府部门设立的助学金,用于抵减杂费、课本费及寄宿制学生的生活补助费。 从11月1日起,《哈尔滨市义务教育贫困学生助学金征集与使用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义务教育贫困学生助学金主要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用于帮助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办学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完成学业。 据介绍,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家庭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属农村特困家庭的;具有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家庭享受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因突发性灾难造成家庭临时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均可以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贫困学生助学金,并提交相关证明。已经通过其他渠道获得救助的贫困学生,不再享受贫困学生助学金。 《办法》中明确规定,贫困学生助学金将按照以下方式征集:市和县(市)财政部门在城市教育费附加费中按3%的比例提取;并可根据财力情况和需要,在教育事业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有条件的学校可以从杂费等预算外收入中提取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市农业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扶贫开发的总体要求,在扶贫资金中适当安排比例用于农村贫困学生资助。此外,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市级财政按照规定提取和社会捐赠的贫困学生助学金的征集和发放,以及市属学校贫困学生助学金的使用管理。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学校贫困学生助学金的征集、使用管理。 据了解,贫困学生助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实行公示制,具体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根据贫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由低到高确定助学金发放对象。助学金原则上不直接发给学生本人,由学校代为保管,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所需费用。(本报记者杨晓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