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公安告医院失职致婴儿脑瘫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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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1日09:3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一个产前检查一切正常的胎儿,出生后竟成为一级伤残的脑瘫患儿。是先天残疾还是后天错误所酿成?患儿的母亲营口市公安民警李晓辉认为:患儿患病是因接生的营口市妇产儿童医院一连串严重过错导致的;营口市妇产儿童医院则认为:患儿脑瘫是本身疾病因素所致。 双方的分歧演化成一场历时8年之久的诉讼。2003年7月4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男婴脑瘫 2003年9月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延续了八年的医疗纠纷进行了再审的二审庭审。 1993年6月27日凌晨3点半,临产的辽宁省营口市公安民警李晓辉因腹痛住进营口市妇产儿童医院,要求做剖腹产。院方决定对她静脉滴注保胎药硫酸镁。当日晚17时,李晓辉腹痛难忍、呼吸困难,院方才撤掉硫酸镁点滴,解除保胎措施。两小时后,李晓辉分娩一男婴,男婴出生时窒息,经救治恢复自主呼吸。在随后的隔离观察治疗期间,男婴先后出现了双下肢外侧轻度硬肿和发烧、抽搐症状。经患儿亲属请求,营口市中心医院儿科周主任来妇产儿童医院会诊,明确指出对患儿的治疗应注意防止缺血、缺氧导致脑性瘫痪的发生,然而妇产儿童医院仍旧按照低钙抽搐治疗,结果出院后渐渐发现孩子发育不正常。1996年初,孩子被中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确诊为脑性瘫痪,已无治愈可能,终身生活不能自理。 “我本来可以正常分娩,但医院却用药物保胎延长产期10多个小时,使宫内羊水大量流出后造成胎儿缺氧,这和用绳子勒住人的脖子不让呼吸有什么不一样?孩子出生后,医院又把他所患的乏氧脑病错误地诊断为低血钙症,耽误了治疗时机。我的孩子本不该这样啊!”满脸憔悴的李晓辉悲愤难平。 营口市妇产儿童医院的看法则与李晓辉不同:李晓辉怀孕35周因先兆早产、早破羊水入住我院。虽然其要求剖腹产,但考虑到胎儿较小,娩出后成活率低,故采取了保胎及促肺成熟,待24小时后再定分娩方式的措施。我院对产妇保胎治疗正确,至于新生儿窒息是脐带绕颈所致,脑瘫痪系本身疾病及母亲因素所致,与医院的诊疗无关,因此不承担任何医疗责任。 诉讼之路 1996年3月,脑瘫患儿李泽民作为原告,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向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状告市妇产儿童医院,“原告在被告住院治疗期间,因被告治疗护理不当造成原告脑瘫痪,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康复费用及精神损失18万元。” 1996年12月28日,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原告虽为脑瘫痪,但无证据证明在被告住院期间,被告对原告有治疗护理不当之处,更无证据证明被告不当医疗行为致原告脑性瘫痪。”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泽民的父母不服一审判决,遂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97年7月4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根据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不服的,均可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在当事人未提请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的情况下,立案受理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现虽系脑性瘫痪,但因无营口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所以无法证明是因被上诉人的不当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撤消原审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李泽民的起诉。 据李晓辉介绍:从发生纠纷之日起,她就多方奔走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但是,医院起初不提供住院病志,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不予鉴定,甚至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仍不予做医疗事故鉴定。 该案再审 1999年4月21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以通知的形式告知患儿李泽民的母亲李晓辉:“现根据审理医疗事故案件的有关精神,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营口市妇产儿童医院举证证实其没有责任。” 2001年4月29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泽民诉市妇产儿童医院医疗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进行再审后,裁定撤消了一审、二审的判决、裁定,发回站前区人民法院重审。由于李泽民请求的赔偿额已为360万元,站前区人民法院又以诉讼标的额超过级别管辖范围为由,将此案移送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1年10月15日,李泽民诉市妇产儿童医院医疗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在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2002年1月8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营口市妇产儿童医院对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所作的“医院对患儿李泽民的护理不当、诊断有误和治疗不及时,对其后遗症脑性瘫痪负有责任”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另外指定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002年12月10日,受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李泽民的脑瘫原因及与医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法医鉴定的国家司法部鉴定中心作出了鉴定意见:“妇产儿童医院在为李泽民之母治疗期间存在保胎措施不力,未按产科常规观察产程,此与新生儿(李泽民)窒息有一定关系。李泽民出生后出现缺血缺氧性脑病,经治医院未及时作出诊断及相应的治疗属不妥。此外,新生儿(李泽民)在医院出现硬肿症,与护理不当有关。对于脑性瘫痪的原因,目前尚不清楚,但有诸多引起脑性瘫痪的危险因素,其中产期缺血、缺氧是危险因素之一。” 一审判决 2003年7月4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一审判决,认定“营口市妇产儿童医院对产妇李晓辉在护理和诊断中存在过错。市妇产儿童医院未能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对产妇李晓辉的保胎、诊断、护理以及对新生儿李泽民的诊断、护理、治疗中无过错。因此,营口市妇产儿童医院应承担原告李泽民的赔偿责任。” 经过漫长的8年等待,李晓辉终于盼来了一份肯定营口市妇产儿童医院存在过错的判决。欣喜之余,他们觉得法院判决的41万余元的赔偿金,对于李泽民这样一个终身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来讲,远远不足今后生活、护理、治疗、特殊教育等的需要。而且,由于医院过错造成了李泽民的终身瘫痪,这对患者本人和其父母的打击是惨重的,应该给予精神赔偿。因此,他们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营口市妇产儿童医院再赔偿315万元。 2003年9月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起延续了八年的医疗纠纷案进行了再审的二审庭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