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与董事长爆发诉讼大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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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1日09:3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编辑同志: 2003年1月22日,江苏省沭阳县港航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中,一董事突然提出罢免董事长这一临时动议,在董事长申辩此举违法的情况下,动议竟获得通过。此后,双方演绎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大战。不打招呼就罢免 沭阳县港航有限责任公司,原名为沭阳县港务处,2002年底改制,公司共有股东34位,设有董事会、监事会,陈军、徐祥、蒋玉明等7人为董事,选举陈军为公司董事长。 不久前,董事长陈军决定对公司生产经营进行整合。但整合并不顺利,使公司的经营陷入困境,股东和职工怨声载道。 2003年1月22日,为研究公司相关问题,陈军决定召开全体董事会议。会议进行过程中,董事蒋玉明突然提出罢免董事长,要求董事们对此进行表决。董事长陈军对蒋玉明的做法当即予以反驳,认为该议题没有提前告知,是违法的。但其他四名董事对罢免议案均很感兴趣,认为可以就此进行表决。见已无法扭转局面,董事长陈军当即宣布散会,离开会场。陈军与另一名董事的离开未能阻止蒋玉明等五位董事。他们继续开会,启动相关程序,通过了关于“罢免陈军董事长”的决议。会议结束后,董事会将会议结果通知了陈军,并要求陈军将公司的印鉴、营业执照交给他们,但遭到陈军的拒绝。 至于罢免董事长的理由,蒋玉明等五位董事认为,陈军担任董事长后,工作懈怠,使公司生产经营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他们作出的决定是经过慎重考虑的,根本不是一时心血来潮所致。 为达目的上法庭 2003年2月10日,徐祥、蒋玉明等五名董事以陈军拒不履行董事会相关决议,拒不交出公司印鉴和营业执照,致使公司新董事长徐祥无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产生混乱为由,将陈军告上法庭。 在庭审中陈军提出,2003年1月22日召开的董事会议是他主持的,会议召开之前通知与会者的议题与罢免董事长并无关系,因此对他的罢免是不合法的。 一审法院认为,沭阳县港航有限责任公司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在运作过程中应当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被告陈军以董事长的名义召集了2003年1月22日的董事会,蒋玉明等人虽没有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董事会议内容的变更,但七名董事全部到会,且没有董事对通知召开会议的时间、形式提出异议,会议作出的决议只要符合公司章程中关于会议决议以多数董事通过方为有效的规定,便应视为有效。会议在进行该议程的表决时,被告因反对进行该项议程,提前宣布散会并离开会场,并不影响会议决议的效力。因此法院判决,沭阳县港航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1月22日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关于“罢免陈军董事长”、“选举徐祥为公司董事长”、“聘任姜金修为公司总经理”的决议有效。陈军应将该公司的印鉴、营业执照返还。不服判决上诉维权 陈军不服一审判决,于2003年4月14日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陈军表示,2003年1月22日会议没有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会议的内容临时改变,他当即以董事长身份宣布会议结束,并与一董事离开会场,至此,该会议理应结束。后来,其他董事再行开会并作出决议,违反了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的规定。况且,公司印鉴以及营业执照在公司有关人员处保管,而非他保管,因此一审判决由他返还公司印鉴以及营业执照并无依据。针对陈军的上诉理由,徐祥等五人进行了反驳,他们认为,陈军从未否认自己控制公司印鉴以及营业执照,应视为对该事实认可,且陈军作为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当然控制公司印鉴以及营业执照,一审判决其返还是正确的。 在这个案件中,存在三个焦点:本案是否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民事案件;2003年1月22日作出的关于罢免陈军董事长、另选举其他人为公司董事长的决议是否有效;陈军是否有返还公司印鉴、营业执照的义务。 关于本案是否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民事案件问题,法庭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公司内部成员(包括董事)之间关于股权、董事权利等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公司内部自行解决,也可以诉诸法院。本案所涉港航公司人事关系的变动,是以公司董事会议决议的形式作出的,当事人由此产生争议,涉及成员之间利益,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直接受理。 公司法第38条规定:公司董事的选举和更换权由公司股东会行使,港航公司章程对此有相同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的董事身份由公司股东会决定,法院依法予以认可。 根据相关规定,对会议的召集主持是法律以及公司章程授予董事长的权利,其中包括宣布会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由此可以认定,2003年1月22日下午的会议由两个部分组成。由陈军召集和主持的会议,研究码头交接事宜,董事蒋玉明提出临时动议,要求罢免上诉人董事长并重新选举董事长,使得上诉人毫无准备,在此情况下,上诉人作为董事长,依照法律以及公司章程授予的职权宣布会议结束,系正当行使权利,具有法律效力。之后,董事们继续召开的会议违反了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的规定,故作出的关于罢免陈军董事长、选举徐祥为公司董事长、聘任姜金修为公司总经理的决议是无效的。 鉴于2003年1月22日会议所作出的关于罢免陈军董事长、选举徐祥为公司董事长、聘任姜金修为公司总经理的决议无效,上诉人陈军董事长身份不变,有权利控制公司印鉴、营业执照,被上诉人要求予以返还,不应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处理结果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03)沭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江苏周辉宝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