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万元被冒领 银行赔偿33.6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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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2日10:29 沈阳晚报 | |
证券营业部的部门经理以股民的名义,冒领48万元股票款后逃之夭夭;营业部将作为合作方的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记者10月11日了解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银行赔偿证券营业部33.6万元的经济损失。 1997年11月20日,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沈阳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证券营业部)与工商银行沈阳市中华路支行(以下简称中华路支行)签订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 2002年2月25日11时40分,证券营业部交易部经理周某到付款处,将事先填写好的由股民吴某为取款人、金额为48万元的取款单交给中华路支行派的工作人员王某,要求替吴取款,取款单上有证券营业部经理李某的签字和周本人的签字。王某在证券营业部负责审核取款人身份及记账工作人员均不在的情况下,付给周某48万元人民币。当日,证券工作人员发现股民吴某的账户上并没有48万元的现金余额,向领导汇报后又询问了吴某是否来取过款,吴某当场否认。证券营业部未采取任何措施,于当晚将该笔款做账,次日中午向中华路支行通知此事。周某取款失踪后,证券营业部才向公安机关报案。 证券营业部认为中华路支行的职员王某违反规定操作,才使48万元款项被冒领,因此向该行提出赔偿经济损失。被拒绝后,证券营业部将中华路支行诉至和平区法院。 和平区审理此案时,48万元的损失究竟应如何承担这一问题成为法庭上激辩的焦点。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中华路支行派出的工作人员没有履行正常工作程序,在未取得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提供的电脑凭条,也未核对代理人身份的情况下,仅凭取款单就将巨款付出,造成48万元款项被冒领。中华路支行应对王某的过错行为,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证券营业部自身管理也存在一定问题,因此前曾有过证券工作人员非经授权代股民取款的事情发生,周某又是证券营业部的交易部经理,这些因素对中华路支行委派的工作人员违规付款均有一定的影响。另外,对48万元巨款的冒领,证券营业部在案发后没有及时报警,而是采取平账的手段,致使犯罪嫌疑人周某逃逸,未能避免损失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和平区法院一审判决中华路支行赔偿证券营业部33.6万元的经济损失。但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沈阳中法提起上诉。 今年5月,沈阳中法开庭审理此案时认为,双方均存在着过错及违约行为。中华路支行的工作人员仅凭总经理和部门经理签字的取款单,就将48万元款项付出,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48万元的损失与该行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证券营业部内部业务管理不规范,交易部经理周某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了48万元款额,证券营业部的选任、监督、管理其工作人员不当的责任是不能逃避的,应承担次要责任。对此,沈阳中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本报记者王野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