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匪被判重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2日10:54 云南日报 | |
抢劫歹徒数次犯罪,一审法院量刑畸轻,终因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被依法受惩,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2002年7月5日下午3时许,曾因犯抢夺罪被法院判处7年徒刑刚被减刑释放2年的汪付强,伙同尹继斌、李小才(在逃),在禄丰县安丰营预谋抢劫出租车。三人准备了两把刀、一根绳子、一卷胶带,窜至安宁草铺镇街上,以租车到安宁市青龙寺为由,将被害人赵某驾驶 三人抢劫得手后,又再次行动。7月30日晚10时许,三人驾驶一辆微型面包车欲到勤丰蓄电池厂盗窃,在安宁至武定的路上,将被害人吴某、李某的车强行拦停,以非法理由为借口,对李某进行殴打,并叫李某拿出钱来,因李某身上无钱,便将李某的退休证、身份证扣押,由汪付强陪吴某到鸡街借钱给三人。因吴某及时报案,公安民警在羊街公路上将尹继斌抓获。汪付强也随即落网。 案件经公安机关侦破后移送禄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禄丰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汪付强、尹继斌涉嫌抢劫,抢劫数额巨大,且汪付强系累犯,遂向法院提起公诉。禄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汪付强、尹继斌有期徒刑8年、7年,并处罚金2000元。 接到一审判决后,禄丰县检察院认为,根据汪付强、尹继斌二人的犯罪事实,并没有存在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应对二人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于是依法提出抗诉。 近日,楚雄州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认为汪付强、尹继斌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数额巨大,汪付强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罪,系屡犯,应当从重处罚。禄丰县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遂撤销原判决,以抢劫分别改判被告人汪付强有期徒刑12年,处罚金3000元,尹继斌有期徒刑10年,处罚金2000元。 张宏柱 吕世成(滇池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