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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气离婚后独自养女儿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3日04:55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王月记者龚锐)孙刚(化名)和李红(化名)离婚时,李红一气之下要求独立抚养女儿,不让孙刚出任何抚养费用,双方以此达成协议后离婚。但事后不久,李红经济出现问题,无力独自抚养女儿,双方为了抚养费的问题闹上了法庭。

  1993年,孙刚和李红结婚。孙刚是拥有大学学历的工程师,而李红只是一位初中文化程度的工人,文化层次的差距使两人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进而发展为打架。2002年底,两人协议离婚。协议时,李红一气之下要求独立抚养女儿,独自承担女儿成长所需的生活、教育、医疗等一切费用,不要孙刚支付一分钱的抚养费。

  在领到《离婚证》后不久,李红因所在的工厂效益不好,其收入大大减少,李红开始感到无力独自抚养女儿,这时,她才后悔离婚时自己太过轻率。苦撑几个月后,李红已无力再负担女儿的全部支出。

  李红找到孙刚要求协商解决此事。但孙刚以《离婚协议》中的内容为由,拒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李红在咨询律师后,于今年6月向青羊区法院提起诉讼,以女儿的名义,要求孙刚承担女儿的部分抚养费。7月29日,在法院的主持下,两人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约定,孙刚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180元,孩子的教育、医疗等费用,凭票据双方各承担一半。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邓盾律师点评李红要求合理合法父母对子女负有什么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否因父母之间关系的变化而改变?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所以,上述义务是法定的,不因父母之间关系的变化而有所改变。

  父母离婚时能否以《离婚协议》来免除任何一方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

  《婚姻法》第37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一般来说,抚养子女的一方因收入下降,影响到抚养子女的能力,进而影响子女健康成长;抚养子女的各项费用支出的合理增加,都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在本案中,李红按上述法条的规定向孙刚要求给付抚养费用,是合理且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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