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她是否合法--一起久拖未决的弃婴事件调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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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3日09:28 新华网 | |
青海省平安县平安镇武装部部长魏占海的妻子周文兰6年前从厕所捡回一名刚出生不久、浑身是伤的小女孩。但这一善举却让他们本应平静的岁月波折不已。今年7月,第3份计划外生育费用催交文件又让他们被迫走上了为自己讨回公道的坎坷路。 1997年5月30日清晨6时许,平安镇镇政府临时工周文兰上厕所的时候,突然听到婴儿的啼哭声,顺着声音,周文兰在男厕所的粪便池里,发现了一个婴儿。她的头部和背部分别 小女孩后来起了一个好听的名字叫圆缘。她是不幸的,刚出生就失去了亲生父母的疼爱,被污物感染导致的皮肤病和被砖块砸伤的耳朵导致她几次被人收养又被退回;她又是幸运的,因为她遇到了世界上最善良的“父母”,当小女孩再一次被别人退回后,周文兰家的邻居就给她起了这个名字,因为她实在跟周文兰太有缘了。 据当时目睹圆缘被捡到情景的平安县中医院妇产科医师李风琴说,“1997年5月30日早晨,周文兰怀抱一女婴就诊,女婴浑身是粪便污渍,头、面部、肩部有皮肤擦伤,脐带已断……”之后,魏占海、周文兰立刻报了案,当天又把弃婴抱到平安县计生局、民政局请求妥善处理,得到的回答却是等找到领养人再到魏占海家中抱。但领养人一直未找到,周文兰又进行了多次交涉,始终未果。 当时,魏占海夫妇已经有了两个已上中学的孩子,而且家中两位老人体弱多病,生活负担很重,所以他们本不想收养这个孩子。据魏占海说,当时福利院如果收下这个孩子,需要由民政部门或魏家支付一大笔费用。于是县民政局决定让魏占海夫妇收养圆缘。1998年10月30日,也就是圆缘在魏占海夫妇的精心呵护下成长了1年零4个月后,平安县民政局为魏占海夫妇办理了《收养证》,并送到了魏占海家中。 然而事隔半年多,就在2000年5月8日,平安县人民政府下文,认定魏占海违反了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要一次性征收计划外生育费3000元,3年内不得提职、晋级、评优。 魏占海夫妇认为自己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仅没有违反,而且是《收养法》的坚决贯彻者。在这种抵制下,2002年8月19日,平安县计划生育局再次下文给平安镇人民政府,要求催交魏占海2000年的计划外生育费,魏又没有执行。 2000年5月,《中国青年报》、《西海都市报》等多家媒体对此事进行报道后,魏占海夫妇的生活暂时恢复了往日的平静。圆缘也到了上学的年龄。然而今年7月6日,平安县计划生育局又向平安镇政府发文进行第二次催交。文件中称:“按照县政府的要求,我局已多次督促本人交纳,但一直没有得到本人的配合,如不能按期上缴,我局将协调有关部门在限定时间内采取行政手段进行征收,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不过,虽然一再地下文,一再地催交,但在度过了文件中规定的最后期限后,“有关部门”仍然没有动真格的。事情一直拖到了9月27日,平安县召开计划生育工作会,才在会上以点名的方式责成平安县镇政府对魏占海进行处理,同时下达的决定还有,如果不能按期缴纳,将取消平安镇政府的年终评优资格。 2003年9月16日,记者采访了平安县民政局局长喇程中。他告诉记者,自从魏占海夫妇6年前捡到弃婴到现在,该局已换了两任局长,他对当时的办理情况不是很了解,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周文兰手中的《收养证》并非非法办理,的确是前任局长为其办理的。“前任局长手里发生的事我不好说,但如果换成我,我绝对不给他们办《收养证》”。他认为魏占海应该受到处罚,县计划生育局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不过《收养法》和《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实际操作中是有些矛盾的。” 青海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处长李涤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魏占海夫妇已经有两个儿子了,又收养这个婴儿,属于超抱。 那么,对圆缘的收养是不是合法?对魏占海夫妇的处罚是不是有法律依据呢?青海省海博律师事务所主任马虎成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说,周文兰夫妇的行为无疑是一项善举,符合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省里的条例不应对抗法律,因此,县政府对魏占海夫妇做出的处罚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另外,县政府没有直接给魏占海本人下达决定,也就是说没有给予他诉讼和复议的权利,因而这份决定不应当由魏占海本人来履行。 一个拖了6年之久的弃婴事件,不管它最终结果如何,但孩子都需要一个安宁的生活环境,我们等待着,也盼望着。(本报记者刘芳)(来源:中国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