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可操作性才有生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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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3日12:00 法制日报 | |
本期撰稿人殷蕾 10月8日,各大媒体都登载了新华社的一则消息:湖北省委办公厅在今年6月出台了《关于加强省级领导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的暂行规定》,对秘书、警卫、司机等领导同志身边的工作人员规定了“十不准”,包括不准有同中央和省委不一致的言行、不准接受礼金和吃请、不准插手人事问题和市场活动、不准干预公正执法执纪、不准瞒报假报和泄密等多方 与此相类似的还有公安部今年年初公布的“五条禁令”。“五条禁令”一经施行,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中突出存在的“酒、枪、车、赌”问题就得到了很大的改观。 曾经三令五申解决不了的问题,为什么一旦有了切实可行的制度就会迎刃而解呢?笔者认为,这不仅是因为此类规定、禁令的针对性强、措施严厉、落实到位,更在于它把我们工作中已经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具体细致的划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一旦违反,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通过这些规定、禁令,每一个秘书或是警察,都知道哪些是自己应该做的,哪些是自己不能做的,做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而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却没有这样的详细具体,而且许多都没有规定违法者所应承担的责任。这一问题再一次暴露出了我们立法工作中比较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法律法规条文过于原则化。法律法规条文的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是一个存在多年的老问题,它导致法律实践中产生许多不确定性,操作性不强,不利于有效地执行。指导思想上的这种偏差,虽然我们已经有所警觉并加以克服,但是,这种偏差的纠正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它的惯性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还会存在着,还会在我们的法律法规中有所表现。另外,有些法律缺乏与之相配套的有针对性的细化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这也是造成法律“执行不能”的原因之一。 法律是需要遵守的,便于执行的法律才是好法律。一部法律如果不能得到贯彻执行,那它不仅是如同虚设的,还会使人们减轻对法律的敬畏之心,甚至视法律为儿戏。许多有识之士提出,目前我国法制建设最大的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要解决好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的问题,使法律法规成为他们的行为准则。而要使政府官员、司法人员既要自己守法,也要严格执法,这就需要有大量的方便人民群众监督他们也方便他们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由此看来,解决法律的原则化问题,制定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已成为我国目前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 制定这样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立法部门当然责无旁贷,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各级司法机关也有义务和责任针对本系统的工作安排、人员管理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各项规章制度。在这方面,公安部和湖北省为我们带了个好头。当然,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大目标看,仅有这些规定、禁令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它们毕竟属于行政命令的范畴,具有行政命令随意性强、不确定性强、法律效力弱的特点。因此,在适当的时候,将这些行之有效且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规定、禁令上升为法律,也是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的必要之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