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女隐瞒病情登记结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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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3日12:39 新闻晚报 | |
据天府早报报道被疑患有艾滋病的四川渠县女孩张丽(化名)和不知道实情的男友王瑞(化名),日前来到成都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手续,这让替张丽检查的医院顿时陷入两难,因为新《婚姻登记条例》不要求提供婚检结果,而不说吧,对准新郎又极不公平。 今年23岁的张丽来自渠县农村,小学毕业后就到外面打工。2001年她在深圳认识了比她大很多的王瑞。今年8月他们决定结婚,分别回到户口所在地开具婚姻证明。 9月22日,两人在成都一妇幼保健院做婚前体检时,张丽被查出其艾滋病筛查实验呈阳性,需进一步复检。张丽立即请求医生不要将这事告诉男友,并对王瑞说:“10月1日后我们再来办手续吧,那时候简单多了。”10月9日,两人再次来到婚姻登记处要求办手续,但由于张丽身份证号码最后几位数和户口簿上不符,张丽只好先回老家重办身份证,过些日子再来申请结婚。 省卫生厅:无权透露艾滋病情“我们无权将艾滋病人及其疑似患者的情况,告知除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10月10日,省卫生厅卫生法制处处长刘捷证实,卫生部门曾专门就此作出过相关规定。 刘捷说,目前艾滋病人在我国属于受歧视人群,因此卫生部门通过检查发现了患者或疑似患者,只能向该患者提供检查结果,并要求其到省疾病控制中心接受进一步确诊,同时提醒患者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给他人。 省人大法工委:知情不报触犯刑法“他们目前不能结婚。张丽与王瑞结婚一事,涉及四部法律法规。”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双全,10日就张、王结婚一事发表看法时指出,这四部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 张丽有义务告诉实情艾滋病属于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作为张、王两人的婚检机构,妇幼保健院有义务将张丽的病情如实告知其男友。得知这一情况的婚姻登记处,也责无旁贷。否则,只要造成了病情传染,他们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然,张丽应该首先把实情告诉男友,如果她没有这样做而导致男友传染了该病,可以追究她的刑事责任。”陈双全说。 四川省人大已上报全国人大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四川省卫生厅及省人大法工委相继发表看法。四川省人大已正式请示全国人大,希望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新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在婚前检查规定上相冲突的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