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财诱杀13名女子 2恶魔被送上断头台(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3日13:20 云南日报 | |||||
经昆明中院审理查明,去年12月,曾化名蒋鹰、黄波的重庆无业人员范剑敏流窜至昆明后,邀约其同乡范达勇来昆明,共谋以年轻女性为对象抢劫钱财。为此,他们在昆明市豆腐营小区租了一套租房作为据点,并在一间卧室内挖了1个地洞,准备了铁链、铁锁、胶带纸、尼龙绳、玩具手铐等作案工具。当月初,范剑敏将女青年陆某某诱骗至其住处,并将陆关在地洞内,抢得陆随身携带的现金、手机,并逼迫陆说出自己拥有的财物情况后,用胶带纸封住陆的口,再用铁链、铁锁、玩具手铐等将陆控制住,到陆的住处将陆的钱物拿走,返回后与范达勇一起将陆勒死并毁尸灭迹。随后,范剑敏、范达勇采用同样的手段,先后将另12名年轻女子骗至其出租房内抢劫、杀人;共劫得1.5万余元及手机、首饰等财物。其间,范剑敏的女朋友安裕华在范剑敏、范达勇的胁迫下,先后参与了一起抢劫案,分得手机1部、1300元钱。(本报曾作详细报道) 昆明中院依据各罪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地位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范剑敏、范达勇两人为主犯,应予严惩;安裕华在参与的1起故意杀人案中属从犯,在参与的1起抢劫案中属从犯,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主动交代其参与犯罪的事实,属自首,并能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范剑敏,属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减轻处罚。据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范剑敏、范达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以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安裕华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一审判决后,3名罪犯均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判处抢劫、故意杀人犯范剑敏、范达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1日上午,昆明中院依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依法对两恶魔执行了死刑。 丁强 张浩林 毕琪琳 (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