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当与不当公堂再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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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3日14:03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民企叫板执法部门,将技监局告上法庭,这宗引起各方关注的民告官案近日再起波澜,在一审中败诉的原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汕头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本月9日下午,此案在汕头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案由企业更名引来风波 2000年11月28日,民营企业潮阳市雅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更名为潮阳市丝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去年5月,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到丝宝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生产车间发现标注有“制造商:雅柔精细化工公司”字样的洗发露产品,同时还发现标注有“深圳市贝多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字样的其它品牌洗发露。上述产品标注生产日期为2001年1月份以后。 潮阳市技监局遂以涉嫌质量问题予以原地封存,并作出封存决定书。次日,又作出扣押决定书,以涉嫌存在质量问题为由采取强制扣押措施,将5788小件产品扣押封存他处。之后,委托质检单位对其中16个样品进行检验,结论为:共有5208小件产品不合格。 2002年10月30日,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丝宝公司作出(潮)质技监罚字(2002)第B037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伪造厂名、不合格产品,并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处以49000元的罚款。 起诉民企叫板执法部门 丝宝公司对潮阳市技监局的行政处罚不服,于今年5月7日向潮阳市法院起诉,状告潮阳市技监局,请求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非法扣押的涉案物品和赔偿经济损失。 潮阳市法院审理认为,丝宝公司是经注册登记并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被告依职权查处时,发现原告变更企业名称后生产的产品仍标注有已变更的企业名称,即认定原告“伪造厂名”的结论,并据此进行处罚,缺乏主要证据。 一审法院还认为,《产品质量法》规定,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但被告直接从原告的生产车间将产品扣至本单位仓库后,单方抽取检验样品委托检验,检材采集程序违法,检验结论不予采信。被告认定原告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主要证据不足。 今年8月,潮阳法院判决撤销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潮)质技监罚字(2002)第B037号行政处罚决定;返还扣押的丝宝公司的产品5788件及标识、纸箱。 上诉民告官案又起波澜 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要求二审法庭撤销一审判决,维持(潮)质技监罚字(2002)第B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丝宝公司于雅柔公司不再存在的期间继续在其产品上标注生产商为雅柔公司的做法,应认定为伪造厂名。 被上诉人则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按有关规定,丝宝公司在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雅柔公司名称时,雅柔公司的企业名称仍有6个月的保留期,在保留期内使用原公司名称的行为并非伪造厂名。有关生产化妆品的各项证照均未被批准应用新名称,保留原包装物并无过错。 在当天的庭审中,双方就上述相关问题展开争辩。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将择日对该案宣布判决结果。 有关人士认为,不管终审结果如何,这一案件都为原被告双方上了一场法律课,而且案件本身对执法部门和民营企业都有借鉴作用。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执法部门更应该严格依法行政,民营企业更应该严格依法进行生产和经营。这一民告官案所产生的影响及意义大大超越案件本身。 本报记者姚望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