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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搬家”捅出法律盲点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3日18:30 沈阳今报

  河法据北京某报载,北京一图书馆抓获了一名窃书者,此人竟是一名研究生,他在两年间累计盗窃外文书籍93册,按每册平均价格200元计算,累计价值1.86万元,数额可观。考虑到其以后的前途,对其作出罚款两万元的处理。此案单从书籍的累计价格看,已经超过了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应科以刑罚,但为什么只作罚款处理呢?

  根据北京地区盗窃罪的立案标准,这名偷书者只要每次偷不足2000元的图书,每次单
独作案均不构成犯罪;而且,没有法律依据按累计的犯罪数额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而在本案中,作案地点是图书馆,属于公共场所,非入户盗窃;而且偷书者的作案手段是夹带,不是扒窃。所以,其虽多次盗窃,但不构成盗窃罪。

  同样,将犯罪数额累计也须具备严格的法律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上文已述,本案不属于“多次盗窃”,故不存在以此为由累计问题。

  至此,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们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在图书馆偷书,每次所偷不超过盗窃罪的立案标准的书,那偷一万次,也不构成犯罪。可以说蚂蚁搬家式的盗窃捅出法律盲点。

  综上,针对立法上的不足,笔者建议,应该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各种贪利性犯罪多次违法犯罪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处罚。只有这样,才能严厉打击类似本案蚂蚁搬家式的各类贪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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