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内手机“窃取”卡号密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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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3日18:30 沈阳今报 | |
记者房立今报讯昨天,记者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专门在银行偷窥持卡人银行卡密码和账号,然后将这些信息转告给同伙,同伙再利用这些信息支取钱财的案件审理终结,被告陈志森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陈阳(化名,未成年人)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第三只眼 手机“偷走”卡号、密码 陈志森和陈阳是福建省泉州市长坑乡人,在结识了陈周裕、陈进明(均在逃)后,四个人就常在一起共商赚钱的“大计”。在陈周裕和陈进明的指点下,陈志森和陈阳想到了到银行偷窥持卡人卡号和密码,然后伪造信用卡,再异地提款、消费的“发财之路”。 2001年7月,陈志森、陈阳来到沈阳,在一番调查后,他们将目标定在交通银行沈阳分行。在2001年7月29日至2001年8月1日期间,两人分别在交通银行沈阳五爱支行服装城分理处、南湖支行三好储蓄所、黄河支行长泰分理处等地,偷窥在此办理太平洋卡业务的被害人卡号及密码,并秘密用手机记录后,发送给陈周裕、陈进明,由陈周裕、陈进明复制太平洋卡,在厦门等地异地提款、消费。通过这样的手段,四人先后支取了七名受害人的太平洋卡中所存的现金,共计110350元。当陈志森、陈阳到大连、营口等地欲再次作案时,被公安机关在营口市抓获。 终审判决 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陈志森、陈阳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志森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陈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接到判决后,两人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陈志森、陈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偷窥银行卡合法持卡人的卡号和密码,伪造银行结算凭证并使用,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原判认定两名原审被告人犯盗窃罪,定罪不准,应予改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专家提醒 小疏忽易造成大损失 法律专家在此提醒读者,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卡号和密码,也许一点小疏忽就容易造成大的损失。在此,专家建议: 1.在储蓄所存钱、取钱时,一定要注意观察身边的人都在做什么,有没有人在东张西望;2.在填写凭条时,要有意回避或者是用身体遮挡一下;3.填错了的单据一定要撕毁;4.设置银行卡密码时,不要用出生日期、家庭电话、手机号码等容易被别人破译的数字;5.银行卡要与居民身份证分别存放,最好记住银行卡所属的银行用户服务中心电话号码,一旦遇到问题,可直接拨打电话进行咨询;6.如果遇到吞卡的情况,要及时与银行联系,防止窃贼冒用银行名义张贴告示骗取银行卡的信息和密码;7.一些窃贼会在自动取款机上做手脚,所以取款时,要摸一下取款机的插卡口和出钞口,如果上面有塑料片、胶带、细绳、胶水等物品或其他可疑装置,要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