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酒店停车场丢车索赔案终审审结——— 停车场里丢车店家不担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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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3日18:33 沈阳晚报 | |
记者10月12日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酒店停车场丢车索赔案终审审结,法院认定酒店与入住的车主不存在保管关系,终审判决酒店不承担赔偿责任。新车停车场被盗新世界酒店遭起诉 诉方称,2001年1月13日,绥中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土地局)的局长田某与司机彭某,驾驶单位新买的日产三菱帕杰罗吉普车来沈,两人入住沈阳新世界酒店(以下简称新世 警方经现场勘察,发现泊车位上没有撬、压的痕迹。在查看酒店的监控器录像时,发现一辆吉普车被一个人开走,从打开车门到驾车离开停车场,整个过程不足一分钟,但开车人和车牌号具体看不清楚。土地局多方查找未果后,以新世界未履行保管义务,应承担保管责任为由起诉到和平区法院,要求赔偿丢车损失。一审判决酒店有责 全额赔偿车款和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新世界是四星级饭店,根据《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国家标准,停车场是该酒店必备的公共区域。土地局入住后,在酒店保安人员的安排下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视为酒店接受保管。酒店作为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保管物、返还保管物的义务。酒店虽未向土地局收取保管费用,但作为商业经营场所,其与土地局之间的保管协议具有间接有偿性,应对寄存在停车场内的车辆尽到管理人的责任。新世界在停车场内没有保障车辆停放安全的防范措施及必要的管理人员,对丢失的车辆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一审判决沈阳新世界酒店一次性赔偿绥中县土地管理局购车款557800元、车辆购置附加费55780元。保管关系未形成 终审酒店不担责 新世界酒店不服一审判决,向沈阳中法提起上诉。沈阳中法审理认为,保管合同必须具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的行为,合同方能成立。而土地局入住新世界时,将车停放在酒店门前,当日就餐回来停车时,酒店保安告知将车停放在泊车位上的行为,均不是接收保管物的法律行为。且酒店停车场是开放式的,入住和非入住酒店的客人均可在此停车,故双方并未形成保管关系,保管合同未成立;酒店对发生丢车的过程只是听土地局在场人的介绍,由于警方就盗车案尚未侦破,故车辆丢失的事实证据不足;新世界作为四星级宾馆,其停车场设备虽不具备应有的条件,但与车辆的丢失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构成赔偿成立的要件。而且住宿合同与保管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是分别独立的合同。 综上,法院认为,土地局要求新世界酒店赔偿丢失车辆的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新世界酒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沈阳中法已作出撤消原判的终审判决,两次审理的诉讼费均由绥中县土地管理局承担。本报记者王野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