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订金和定金要分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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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4日10:59 现代快报 | |
记者徐培 快报讯国庆黄金周刚过,消费合同中的一些法律问题开始凸现,其中预付款约定不明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法律服务工作者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大件物品时,预先交的钱是“订金”还是“定金”千万要分清。 家住鼓楼区的周先生在国庆期间预订了一套近两千元的组合家具,当时预付了400元。但是数天前家具商却告知周先生必须加钱才履行合同。周先生认为违约的家具商应按双倍定金赔偿消费者,然而家具商却指出收据上写的不是“定金400元”,而是“订金400元”。纠纷中另一种情形也很典型,消费者向经营者事先交付了一定数额的钱,但消费者要求放弃购买该商品时,因为经营者主张定金约定而无法得到已交的退款。 据南大法律援助中心咨询人员介绍,“定金”与“订金”含义不同。定金在《担保法》中有明确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在一般情况下被视作预付款,如收受订金一方违约,只须退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退还,消费者不能依据订金约定向不履行合同的经营者要求双倍赔偿,同时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如果消费者一方不想购买该商品时,作为预付款的“订金”应当可以退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