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私自抓赌涉嫌贪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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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4日11:03 沈阳今报 | |
张东超【案情回顾】民警杨某在家中休息,他听朋友说,在一门市部里有人正在赌博。杨某随即约了几个社会上的朋友一起去抓赌。到了那家门市部,果真有四人正在赌博,杨某亮出工作证,说:“我们是来抓赌的,如果你们不想被处罚,就把身上所有的钱都拿出来!”赌博的几个人共交出5000多元。此后,他们以同样手段“抓赌”五次,包括前一次共计得到赌资8000余元,被几个人全部挥霍。赌资被他们挥霍。 【以案说法】笔者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以下是笔者的几点理由: 1.杨某的抓赌行为是执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十九条:“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在杨某得知“有人赌博”的举报后(不能因举报人是其朋友而否认举报行为的性质),必须前去查处。另外,赌博者依法只能而且必须接受警察的处罚,杨某到赌博现场后亮明警察身份,因此,杨某的抓赌行为是执法行为,但杨某的执法行为侵犯了国家行政执法活动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2.赌博行为必须接受处罚。本案的赌资必须被没收,而且还可以再对参赌者处以治安拘留,并处或单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予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杨某利用其执法主体的身份仅将赌资没收了事(处罚较轻),这正是他为了达到不出具正规收据即没收赌资这一目的所采用的手段,这一手段对赌客有利———使赌客得到从轻处罚。 3.赌资被没收后即为公有。根据有关财经政策和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罚没收入必须上缴国库,不许私分。这就界定了赌资的性质———公款。 4.杨某侵吞赌资是利用职务之便。如果杨某不利用其警察身份,那么他不可能轻易得到赌资。显然,他取财的方法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因此,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存有侵吞罚没收入的故意,致使其执法活动存在一定瑕疵,对违法行为处罚较轻,并实施了侵吞罚没收入的行为,将侵吞所得挥霍,其行为应构成贪污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