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腹女来历死无对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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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4日14:00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漳州某镇司法办主任赖庆曾说过:如果阿云不能为他生下一个孩子,他将死不瞑目。去年9月,赖庆突然死亡。10个多月后,阿云生下了一个女婴。围绕赖庆遗产和女婴的“身世”,阿云与赖庆的3个子女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司法办主任留下一道法律难题——如何确定遗腹子与父亲的亲子关系。 死者尸骨未寒后人争夺财产 阿云这个年仅38岁的乡村女子,生命中已经历了两位爱人的离世。特别是一年前同居男人赖庆的突然死亡,使她不但面临着骤然失去爱人的痛苦,还要应付接踵而至的财产纠纷。在纷乱中,她生下了赖的遗腹女,但马上有人对女婴的身世来历产生了怀疑。 赖庆生前常说:如果阿云不能为他生下一个孩子,他死不瞑目。可赖死亡的那天,双眼是紧紧合上了。那时,连阿云都不知道自己肚子里正孕育一个新生命。 1995年,阿云30岁,丈夫死于矿难,留下一男一女两个孩子,女孩7岁,男孩3岁。经人介绍,她认识了漳州一名乡镇干部赖庆,赖庆刚刚离婚,比阿云整整年长18岁。考虑到赖是干部,有固定工资,而且归赖抚养的大女儿已18岁了,很快就要嫁人,赖实际上是“单身汉”,可以帮她抚养一双儿女,她答应了。 按照农村的风俗,他们办了酒席宴请双方亲人后便以夫妻名义在一起过日子。但赖身为司法办主任,在长达8年的同居时间里,却始终没有为自己和阿云办好那一纸婚书。 两人同居后不久,赖的大女儿出嫁了,赖和阿云、阿云的两个孩子住在镇上一座临街的2层楼房里,一家四口过着简朴和谐的生活。但赖庆始终有一处心病难以去除:大女儿已出嫁,按照农村的说法,赖属于“无后”。而根据国家的计生政策,阿云是不能为赖生孩子了。而且赖是公务员,违反计生政策就意味着要失去公职。所以,赖生前常说:“没有后代,死不瞑目啊。” 2002年9月23日,赖庆下乡,吃午饭时被饭粒噎住喉咙,一口气咽不上来,当天死亡。赖去世的当晚,他的子女便来到阿云家,强行抢走房屋和橱门的钥匙。财产争夺战开始了。那时,阿云并不知道自己怀孕了。 遗腹女在纷纷扰扰中降生 赖的三个孩子将阿云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赖的法定继承人是三个儿女,赖生前与阿云居住的二层楼房由原、被告共同拥有。赖的抚恤金、补助费等归三原告所有。一审法院支持了三位原告的请求,认为赖庆与阿云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非法同居关系。楼房的第一层是赖庆与阿云同居前建造的,1997年,赖庆与阿云同居后,两人共同建造了楼房的第二层并装修了一、二层楼房。所以,虽然阿云拥有楼房的土地使用证,仍应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三位原告为赖庆生前子女,应为法定继承人。一审判决楼房归阿云所有,阿云应支付一半房价款给三位原告。赖庆未领工资和补助费等款项约1万元归三位原告所有。 这意味着,阿云在失去赖庆后,不但得不到任何补助,还要付出3万多元给赖庆的3个子女。此时,正在阿云腹中一天天成长的胎儿,她不知道应该把他(她)生下还是放弃。亲戚问她:你能保证这孩子是赖庆亲生的吗?阿云的回答极其肯定。 最终,阿云决定生下孩子,其中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眼看财产纠纷这么激烈,自己与赖庆虽然同居8年,却没有那一纸婚书,很可能输得一无所有,这个孩子,可以成为财产争夺战中的一个“砝码”。 一审判决时,阿云没有亮出这个“砝码”,她特意穿上宽松的衣服,谁也看不出她已怀孕数月。判决结果出来后,阿云更坚定了生下孩子的决心。阿云经历了一般孕妇难以想象的痛苦:她必须东躲西藏,防止计生干部找上门来;她还得硬着头皮打二审官司;她还要照顾一对正读书的儿女。 阿云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中院。除了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外,阿云还增加了一条上诉请求:她怀有赖庆的遗腹子,即将出生,要求将赖庆生前未领取的工资和补贴等约1万元作为遗腹子出生后的抚育费。对方立即提出异议,因为直到2003年7月8日,距离赖庆去世的时间已10个月又15天,阿云仍未分娩。赖庆的三个子女因此认为阿云腹中的孩子不是赖庆的骨血。 但县中医院为阿云做妇检后,证明她属于延期妊娠。阿云提出,根据法律规定,赖庆的遗腹子依法享有继承权,请求二审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大约3个月前,阿云生下了孩子。 谁能证明她是父亲的女儿 直到记者发稿时,案件仍在审理之中。采访中,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死无对证”的“遗?棺印鼻鬃蛹ㄎ侍馐且桓觥胺擅で薄S捎诶登焖篮蟛捎玫氖峭猎岱绞剑⒃铺岢觯梢钥状永登斓墓峭分刑崛⊙蠨NA鉴定,但赖庆的亲人说,决不允许这样做。阿云也想过将女婴的血样与赖庆的婚生子女进行比对,但这同样可能遭到婚生子女的拒绝。 法官也告诉阿云,要确定女婴与赖庆的血缘关系有诸多困难,他们建议避开这一问题,进行调解。难道“遗腹子”的“身份”只能成为永远破解不了的“哑谜”?法律是否就束手无策? 记者从网上搜索得知,在广东惠州也发生了一起类似的案件,目前仍在审理之中。而各界人士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深圳大学法学院邹平学教授认为:并非所有的身份争议诉讼都需要进行亲子鉴定。如果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私生儿的母亲曾与死者非法同居、两人关系密切等事实,对方又没有提供相反证据,那么法院就可以在综合判断所有证据的有效性、关联性、证明力、概然性大小的基础上,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婴儿是死者的非婚生女。一旦法院推定婴儿为死者的非婚生女,死者的婚生女必然不服上诉,届时他们除了积极提供血样以明辨是非外,似乎别无他法。 (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刘丽英朱亚圣 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