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老板”发财梦化为泡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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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4日17:45 深圳晚报 | |
利用亲戚关系串通一气妄签合同承包国有土地 “鱼老板”发财梦化为泡影 本报讯(记者周江南通讯员陈国义)潘某凭与宝安某村小组组长黄某的亲戚关系,以13万元的低廉价格租赁该村一处鱼塘30年使用权。潘、黄二人早知该鱼塘土地已被征为国有 潘某与宝安观澜镇库坑村陂老经济合作社于1997年10月签订《鱼塘租赁合同书》,潘某租用该合作社一处面积为28938.5平方米的鱼塘,租期30年,承包款13万元。合同约定,如果合作社提前终止合同,要赔偿潘一切经济损失。潘某不久即交完了所有承包款。承租了整整30年的潘某决心大干一场,对鱼塘进行了架设天线、建房、蓄水、投放鱼苗等投资。 2001年1月,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指出潘某非法占用鱼塘,限其15日内退还鱼塘用地并拆除所建建筑。潘某称,此时才得知鱼塘早在1996年9月已经被宝安国土分局征用。去年7月,潘某一纸诉状将陂老经济合作社告到宝安区法院,要求退还承包款及其利息3万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038425元。宝安区法院不久前判决原、被告签订的鱼塘租赁合同无效,被告陂老经济合作社退还原告的13万元承包款,并赔偿利息损失,但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38425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观澜镇司法所律师段先生解释说,潘某所承包的鱼塘已先被国家征用,合作社无权对外发包,双方所签合同无效;潘某与被告当时的村小组组长黄某有特殊的亲戚关系,在明知被告无权处理该鱼塘的情况下,双方恶意串通,以低廉的价格发包、承包,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原告超越合同承包范围架设电线、种植果树、搭建猪棚、鸭棚等,由此造成的损失与被告无关;原告无合法、有效的证据印证其损失的存在;此案的发生应为一些盲目搞承包者敲响警钟。 作者:记者周江南通讯员陈国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