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疑点重重 “梦宝”愤然报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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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5日01:43 辽沈晚报 | |
本报讯记者王晓倩报道 轰动一时的全省首例损害商业信誉案“梦宝床垫”案日前又生案中案。10月12日,“梦宝床垫”在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坐上了被告席,一名身份特殊的“消费者”以“制造黑心棉床垫,有商业欺诈行为”为由将“梦宝床垫”告上法庭,索要床垫的双倍赔款1340元。 “黑心床垫”现身“桓仁”? 2003年8月14日,桓仁县法院接到了这样一张起诉书。在起诉书中,原告诉称,2003年8月1日下午,原告在桓仁镇某家具城购买了沈阳梦宝家具有限公司生产的梦宝床垫一张,价值人民币670元。买回床垫后,在运输过程中发现床垫有异味,原告立即割开床垫,发现有“黑心棉”存在。原告诉称该床垫经过辽宁省纤维组织检测中心对床铺垫料进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家具城和梦宝家具有限公司赔偿其双倍购买款1340元并赔礼道歉,请求法院依法裁决。这样的情节不由得会让人联想到2002年12月发生在沈阳的“梦宝床垫黑心棉”事件,难道,远在桓仁也同样出现了“梦宝”的“黑心床垫”? 庭审扯出数个疑点 10月12日,桓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表面看来,这是一起普通的消费维权官司,然而在审理过程中,此案却扯出了种种疑点。 首先是原告的身份问题,被告方沈阳梦宝家具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姜彩熠在答辩词中提出,原告王某正是2003年8月20日被沈阳市检察院正式批捕的涉嫌损害同行业梦宝床垫商业信誉的沈阳另一家具公司的董事长王振亮的弟弟。 还有就是原告的动机问题。姜律师提出,作为消费者,应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法保护。而原告购买梦宝床垫不符合消法的规定。从工商投诉笔录来看,原告在桓仁的住址是一酒店,且为暂住。原告的家在沈阳的大东区,从几百公里的桓仁花高价买在沈阳任何一个商场都能买到的梦宝床垫,这样的动机让人生疑。 另一个主要疑点是检测报告的问题,被告梦宝床垫认为,从原告提供的检验报告,不能证明“梦宝床垫”不合格。被告认为原告投诉到工商局后,从省纤维质检站拿到了一份检验报告,但该报告由于没有品牌、规格、厂名且样品是原告单方面提供的,凭此检验报告不能证明梦宝床垫有问题。 “梦宝床垫”已经报案 针对这些疑点,“梦宝床垫方”认为这名“消费者”王某在其哥哥因损害对手商业信誉被捕后,也构成了损害商业信誉罪,因此已经向省、市公安部门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并案侦查。同时建议法院以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并依法追究原告王某的刑事责任。基于这些反映出的问题,法庭在该案审理阶段结束后休庭,没有当庭宣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