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犬之“情” 未获法律同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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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5日04:27 北京晨报 | |
法官:“狗官司”日益增多评估机构稀缺昨天,我国首例因宠物狗死亡引起的损害赔偿案在西城法院审结,法院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由驳回了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据西城法院法官介绍,近年来由宠物引起的案件逐渐增多,但是由于各种社会机构稀缺,偌大的北京却没有一家宠物狗的价值评估机构。 案件回放:名犬出门被轧死 今年6月20日,田先生带宠物狗博美成犬出门,在小区内一拐弯处,一辆小型送货车快速驶过,将犬轧死并带出数米。司机并没有发现,继续行驶,田先生急追才停下。事后,车主只主张赔偿三五百元。但是,田先生认为此狗曾获“2000年宝路杯北京首届世界名犬”优质奖,要求赔偿犬价6万元。另外,田先生在法庭上又提出了2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田先生认为,两年多来主人已与该犬建立了深厚情感,狗的死亡给主人带来了很大的精神损失。 宠物之死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尚为首例。西城法院经审判认为,宠物突然非正常死亡必然对饲养人造成精神上的伤害,但是这种伤害不符合我国法律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因此,法院驳回了2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宠物主人损失3040元,扣除诉讼费,狗主人只得到了130元。 审案法官:狗价评估机构稀缺 记者昨天从一些法院了解到,随着豢养宠物的增多,各种宠物官司也逐渐上升,特别是因养狗引起的官司更多。这类官司主要为:宠物伤人扰民,主要是宠物对儿童的伤害,楼道内养狗骚扰邻居;宠物被意外伤害;因宠物引起的人与人的争执伤害。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虽然宠物官司增多,但是与之有关的一些社会机构却很稀缺。比如北京尚无对饲养犬只的价值进行评估及确认的机构,也没有对饲养宠物的年龄进行鉴定的机构。 养犬新规:利于解决狗官司 从今天起,《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正式实施,新规定对养犬做了种种限制,并明确了一些因养犬引起纠纷的处理原则,如不得携犬进入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医院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汽车,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避让孕妇和儿童等。因养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因养犬人或者第三人过错,致使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等。这些规定将有利于各种“狗官司”的解决。 晨报记者 赵中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