歹徒逼人跳河后又救人 “次道德”现象值得关注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5日04:55 新华网 | |
所谓次道德,通俗地说就是“盗亦有道”,指违法者在实施不正当行为过程中遵守“行业道德”,尽量给社会和他人减少损失。今年三月份全国政协委员陈凌孚上交提案中,提出对卖淫嫖娼行为中使用安全套者减轻处罚,在社会上引起的争议,便属此例。 新闻案例 女子不堪侮辱跳进护城河 两劫匪跳河帮救 9日凌晨,外地来西安打工的刘森、魏文成、鲁佳伟和白成军四人在环城公园内露宿,凌晨4时30分左右,当四人闲逛到文昌门至和平门段时,发现了在护城河河沿上行走的户县青年情侣刘某和高某(女),四人迎上去将两人堵住。 四人起初借故向刘某要烟抽,刘某回答没有时,他们便上去搜身。迫于对方人多,刘某未敢反抗。当从刘某裤兜里只搜出数元钱的时候,四人非常气恼地对刘、高二人拳打脚踢,仍不解气,又抽出身上的皮带抽打,并威胁两人把所有的钱交出来。刘某无奈,只得把身上仅藏的40多元钱全部交出。得逞后,刘森突然一把拉住高某对同伙及刘某等声称:“我从来不打女人,但今天不但打了还要……”高某见状异常惊恐拼命挣脱,走投无路时跳进了护城河。 见女友跳河,刘某吓坏了,赶紧跳下去救女友。此时,站在河沿上的四个劫匪被眼前突然发生的这一幕弄了个措手不及。见刘某一个人救女友很困难,劫匪中的魏文成和鲁佳伟害怕闹出人命,也跳进河帮忙救人,刘森和白成军在岸上接应。经过一番折腾,终于将高某和刘某拉上岸来。上岸后,全身又湿又臭的劫匪,都觉得此事弄得非常狼狈,四劫匪还大声“教训”两人说:“我们只是抢钱,不要命的!” 由于此事前后动静颇大,周围早起过路的群众听到呼救声,赶紧打电话报警并有人拦住了一辆夜间巡警车报案,民警赶到现场将四劫匪当场擒获,案件随即移交到碑林公安分局柏树林派出所处理。 目前四人因涉嫌抢劫已被碑林警方依法刑拘。(《华商报》) 有理有据 抢劫和救人是两回事 有人认为,违法犯罪者触犯了刑律,在他们身上根本无“道德”两字可言。也许还有人会天真地认为,一个有道德的人不会犯罪。这就是多年来我们习惯的“二元论”,即“非好即坏”、“非美即丑”、“非善即恶”、“不是好人即坏人”。在“二元论”思维指导下,劫匪逼人跳河又救人就变得不可理解了,因为它不符合非此即彼的思维。 其实,人性是复杂的思想观念的组合。曾有一个人,偷了东西回家,在路过河边时,看见一个溺水的孩子在呼救。他毫不犹豫地放下赃物,纵身跳进河里救人,结果孩子救上来了,他自己却不幸溺水身亡。另有一名出租车司机,在强暴一名女青年乘客后,本想杀人灭口,但在奄奄一息的被害人的央求下“良心”发现,中止了继续犯罪,将被害人送到了医院抢救并投案自首。违法犯罪者丧失了道德,但他未必丧失了道德的全部。一个人在不同时期不同地点不同环境中,完全可能做出不同的事情来;既然如此,那么对不同的事情就应该有不同的评判标准。我们可以综合一个人平时的表现,对他做出一个总的评价,但不能用这个总的评价去衡量他所干的每一件事。 说了半天,无非是想说明一个道理:劫匪逼人跳河是一回事,是犯罪行为;跳河救人是另一回事,是良心发现。把这两件事分开,事情就好办了,犯罪行为当然依法处理,跳河救人量刑时也要考虑。总之该罚的罚,该奖的奖,奖罚分明。(冉福) 重点点击 次道德是个伪命题 我以为“次道德”是个伪命题,很难讲得通。提倡“次道德”,意在最大限度地减轻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这个用意不错,但是何为“次道德”,值得探讨。 如何给“次道德”定位,它与道德有什么关系,与法律又有什么关系。道德是法律的防线,而法律则是道德的底线。遵守道德规范,就能稳守法律底线;道德这道防线如果破位,就会直接威胁到法律的这条底线。如果把“次道德”定位在法律底线之下,那么对谁进行次道德教育?是向全体公民呢,还是向犯人或有犯法前科者? 仔细想想,“次道德”所涉及的是犯罪行为情节的轻重及其后果的轻重。就情节而言,既包括其手段的恶劣性,也包括其罪行的延伸性。抢劫的目标是钱财,如果伤害人命,犯罪行为便扩大延伸,构成抢劫伤人或杀人罪。从这个角度看,是否可以把“次道德”进一步定位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情节及其后果上呢?“盗亦有道”,可以视为违法者实施违法活动的“行规”。但是既然行“盗”,其行为本身是无德可言的。而且其“道”也是有条件、有限度的。当“盗”行一旦被干预或举报,“行规”便会打破,或顽抗,或报复,其手段有时也是非常残忍的。 如果把“盗亦有道”看做“次道德”加以肯定,就会产生这样的结果:一方面,为了利用其“道”,就得承认他们实施其“盗”;另一方面,如果不承认并打击其“盗”,就得逼迫他们放弃其“道”。这二者能兼得吗?看来,对于那些被称为“次道德”的行为,不适宜列入道德规范的层面,还是应该在法律层面上进行规范,即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及后果进行处罚。(文志传) 观点交锋 提倡次道德不是纵容犯罪 近期读到两则新闻,一是西安一女子不堪侮辱跳进护城河,两劫匪跳河帮救;二是小偷向被窃者湖北姑娘袁莉寄还身份证等物品。抢劫是违法和不道德的,而救人又是道德的;偷了别人的皮包是违法和不道德的,但还回证件又是道德的,二者结合起来,就是社会学中所说的“次道德”。 其实次道德现象的出现也是一种社会的进步,因为在违法行为不可能完全杜绝的情况下,次道德现象使违法者的道德底线提升了,它的直接后果就是减小了社会的危害性。人类社会历史上,法律、道德的发展趋势是把越来越多原来被人们忽略的东西纳入视野,给人的身心更大的空间和自由。所以次道德现象的出现并不会造成原本道德观的没落或者崩溃。反之,次道德的丧失或对次道德现象不宽容,会使一些犯罪分子更加丧心病狂。 既然提倡次道德不是纵容犯罪,也不会影响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打击。那么,承认次道德在“规范”特定人群行为中的价值,并以适当的途径和方式在特定人群中倡导,可以把违法犯罪者对社会的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有利于社会安定。(李坚) 这是劫匪规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一些评论认为,劫匪的行为是一种“次道德”行为,即相对于道德来讲,是不充分、不完美的道德。 道德是与人的品行、操守及人格有关的价值,是社会伦理及价值观对人思想与行为的一种内在约束。目前,随着社会的日益复杂,社会道德也呈现出种种复杂的状态,以纯而又纯的理想道德,实难以概括、描述人们的社会行为。事实上,在我们提倡的高尚道德背后,的确大量存在着所谓表现为次道德的行为。比如在车祸现场,不及时上前救人而打电话给医院等等。种种次道德行为,从一定意义上讲,是面对道德与自身利益的冲突,采取的趋利避害行为,即在不损害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履行一种较低层次的道德义务。它首要的条件是不伤害自己,同时也不违背社会规则,是强调利己而不害人,是建立在利己主义基础上的道德价值观。 劫匪逼人跳河又救人的行为,其实已经不属于社会正常的道德范畴,而是一种违反法律、侵犯公民人身与财产权利的行为。违反道德的不一定是违法,而违反法律的行为必违背社会道德,只不过劫匪在案发后选择了一种可规避更强有力的道德谴责或是法律制裁的行为,但这种行为决不能将其纳入次道德的范畴。劫匪给予当事人的“方便”是其侵害的后果造成,相对于当事人的物质与精神损失而言,根本不能放在同一天平上来衡量。不能否认“江湖道德”在某些行为和表现上可能会产生与社会一般道德重合的情况,但其实它对社会法律与道德是持蔑视态度的,它根据自身的利害关系行事,随时可能造成对社会的侵害。这种表现与次道德行为在本质上完全不同。(童铁丁) 众说纷纭 终止犯罪可从轻处罚 判断一个事情的道德是否成立,可以用正道德和负道德之和表示,负道德即所谓的恶。如果说抢劫和性侵犯是负道德,那么救人仍然可以看做是这个事件的正道德,因此尽管两者相加是负道德,救人仍然是减少了负道德的发生,因此是对这个社会有益的。如果因为他犯了恶,而否定他所做的一切,难道只有女青年被淹死然后他们被处以严厉的法律制裁才算正道德吗?从法律上来说,他们的行为属于终止犯罪,应该从轻处罚。(静宇) 犯罪后做件好事就没事了吗 如果不是劫匪抢劫相逼,那女青年会跳河吗?他们只不过是强奸不成、抢劫不多、又怕闹出人命得死罪而救人,拦路抢劫强奸性质是恶劣的,他们有作案动机,并实施抢劫,而强奸未遂,如不按法施刑,只会助长罪犯的嚣张气焰,而且还会有人认为“犯罪后做件好事就没关系了”。(孙九玲)(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