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是否该为房客债务“买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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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5日11:05 汉网-武汉晨报 | |
方女士:去年8月起,我的出租房租给了两外地青年,他们私自安装了电话。今年9月,他们退房前没有报停电话,由于电话欠费,电信局要求我缴纳,称我不缴的话就加在我自家的电话费里扣。请问,电信局的做法是否合理? 律师:房客安装的电话,是以他们自己名字安装的,其与电信局之间形成电话使用合同,话费自然也应由房客缴纳。作为房东没有义务为房客缴纳欠费。如果电信局就此将欠费 个人财物办公室被盗 单位是否有责 万先生:国庆期间,放在办公室的个人财产———4000元现金和一相机被盗。查明原因是十一期间办公室的窗户未关所致,请问单位是否存在失职?可否索赔? 律师:单位没有保护你放在办公室个人财物的义务,财物被盗主要原因是你个人保管不善。因此,单位不存在失职行为,向其索赔缺乏法律依据。 新车主肇事逃逸原车主是否有责 海先生:今年上半年,我的摩托车通过他人转卖,当时没有签任何合同,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9月22号,新车主开车撞人后逃逸,后来受害方查出我是摩托车的“主人”,要求我承担责任是否合理? 律师:机动车辆所有权人以注册登记为准,你转卖的摩托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从法律意义上讲你是所有权人。在能证明你不是肇事者的情况下,你和肇事者都有责任,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手机酒店被抢酒店应予赔偿 余先生:10月8日中午,我在竹叶山的梦天湖酒店陪一女客户吃饭时,将手机放在桌上。上厕所的时候,两男子趁女客户不注意之机,抢了手机跑出酒店坐的士跑了。请问,可否向酒店索赔? 律师:可以,顾客在酒店消费、接受服务,双方形成服务、消费合同关系。酒店有义务保护正在接受服务、消费的顾客人身、财产安全。如酒店拒绝赔偿,可以向法院起诉。(来源:武汉晨报) | |